
審判中羈押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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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7 17:45 最後編輯日期:107-10-27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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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建議先委任律師與被告進行律見,以瞭解案情進行後續答辯並且爭取具保或是撤銷羈押。檢方若聲請延押會與起訴書一併寄給家屬,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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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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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7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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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103條: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
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是執行羈押時,押票還是會通知被告所指定之親友,惟倘有禁建,只能由律師律見,建議委任律師瞭解相關案情後,爭取撤銷羈押或具保,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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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7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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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中羈押會通知家屬。
二、從你的問題來判斷,你並不是被羈押的人。
三、會問這個問題,就表示當事人目前可能在押。
四、如果你的家人目前在押,例如,如果你是他的配偶或是兄弟父母,都可以委任律師幫你的家人辯護。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中山捷運站1號出口右轉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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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7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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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 法院如果裁定羈押,一定會詢問被告要將押票寄給哪個家屬,因此若有收到押票,代表被告已被羈押。
- 建議也進一步看押票上有沒有記載禁止接見,如果禁止接見的話,就只有律師才能到看守所去接見被告而已,同時也代表案件還在證據調查完畢前的階段,對於被告的權益影響重大。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由律師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與律師面談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網址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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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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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7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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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羈押之處分,法院會製作押票通知受執行人家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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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審判中羈押會通知家屬嗎?
一、審判中羈押,法院會通知家屬
二、法院就案件仍會審理,會借提開庭,如果家屬想請律師為被告爭取有利判決,可以委任律師,到監所律見,詳談案件,釐清案清,擬定答辯方向,或聲請法官調查有利證據。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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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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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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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7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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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押票會寄給被告指定之家屬,但收到時可能已經押幾天了,上面會註明是否禁見,若有禁見,則只能委任律師進行律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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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8 07:26 最後編輯日期:107-10-28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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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若當事人已遭法院羈押禁見,法院會寄達通知書及偵查中押票公文通知家屬,為維護羈押被告之權益,家屬父母、兄弟姊妹、三親等親屬都可為羈押被告委聘辯護律師,律師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遞狀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外、亦可到看守所探視羈押被告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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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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