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其他刑事問題 > 誣告問題

誣告問題

  • socks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0-31 08:16 
  • 文章人氣:230
  • 個人積分:20
  • 前些日子本人對某電信員工提告妨害個資

    檢察官那邊以不起訴處分

    然而該員工對我提告誣告

    我想請問說....我一旦提出證據之後

    檢察官那邊有可能會反過來對那名員工起訴嗎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0-31 10:01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9662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鍾孟杰 (鍾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0-31 10:09 最後編輯日期:107-10-31 10:11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786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誣告必須故意捏造不實事實提告才會構成,若無證據證明是故意捏造,檢察官會予以不起訴。

    --

    鍾孟杰律師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金華街17號9樓

    電話:02-23510099  

    電郵:abcdef0715@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0-31 10:20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886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依據實務上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您之前告訴之內容若非係”憑空捏造”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嫌機率並不高;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是倘要開啟不起訴處分,需有上開之要件,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0-31 11:40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858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

    依法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就不能再對同一案件起訴

    除非有法定事由

    例如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因此您所提出的證據若有符合這兩點
    並讓檢察官認為已達到起訴門檻
    就有可能再行起訴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