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問題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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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3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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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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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行法律事務所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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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3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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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依據實務上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您之前告訴之內容若非係”憑空捏造”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嫌機率並不高;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是倘要開啟不起訴處分,需有上開之要件,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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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3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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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法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就不能再對同一案件起訴
除非有法定事由
例如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因此您所提出的證據若有符合這兩點
並讓檢察官認為已達到起訴門檻
就有可能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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