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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歲可以離家出走...

  • 屁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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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8 14:27 
  • 文章人氣:2307
  • 個人積分:2
  • 在家裡.....面對我媽那種瘋狂而不理性的個性  很難跟他有所溝通,所以當他要跟我說話的方式總會是大聲而毫無理性,當她發現我交了個男朋友,他的處理方式,從我小學到現在...我大概交了3個吧,我總是默不吭聲自己去承受他的打、罵,甚至逼我跟他們分手......不過我們私底下還是有聯絡,有繼續在一起,這種壓力我一直忍受....雖然在前一段感情被玩弄了,我現在選擇與女生有所來往、交往,我覺得這樣是不是就不會被玩弄了,因為我也是女生,會比較懂女生心裡在想什麼,我現在依然又被我媽這個瘋狂的人?發現了,打罵的戲碼又重覆上演了,我為了堅持我們的感情,我這次也大聲跟我媽坦承我心裡的想法,他便覺得我學壞了,一個巴掌過來,我大聲問她,翠什麼要打我?我沒說錯,我沒做錯,他說我在頂嘴,再來就是對我拳打腳踢,我心好累,雖然沒受傷,但心裡的陰影我受夠了,我現在很想離家出走....不想再重蹈覆轍過這種生活了,我真的只是....想表達我心裡一直以來的想法而已錯了嗎......

  • 好想離開.....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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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8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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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

    二十歲之前母親為您的監督權人

    若您任意離家出走,收留您的人可能會有刑法和誘罪或略誘罪的問題

    若母親的行為已逾越管教之必要程度

    建議您可以先錄音或錄影蒐集相關證據

    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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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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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099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母親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傷害)的問題,你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並且也可順便一同向法院聲請家暴令。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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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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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4870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84條: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 1085 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是倘您母親對您身體已造成傷害,此部分會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適用,惟因本件係家庭暴力事件,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建議您可以請社工介入並與母親多溝通,或向在地家事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以維護您自身安全,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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