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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一棟房子

  • 阿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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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17 08:23 
  • 文章人氣:549
  • 個人積分:136
  • 您好:
    對不起!打擾您了!
    A~E五位兄弟姊妹公同共有一棟房子,A自民國84年起私自將房子出租並獨吞租金且未知會其他4位所有權人,A於民國106年至稅捐稽徵處辦理地價稅只繳5/1相關事宜,今年稅單已經分為兩部份(106年以前地價稅都由A繳納): A及B~E,稅率也調至10%。請您為民解困:
    1.B~E之地價稅,如果不繳!法律層面及追繳對象為A或B~E?

    2.B~E如何爭取各人應得的5/1租金?
    3.A和房客私自簽訂長達10年房屋租賃契約(105年起),應
      如何解約?此契約有法律效力嗎?
    4.B~E如果都想生前把房子賣掉,以免糾紛殃及下一代!可以用
      多數決賣房子?應如何處理?
    5.B~E可以告發A私自獨吞租金涉嫌逃漏稅?
    6.B~E可以告發A涉嫌侵占?
    謝謝您!感恩!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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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17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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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是倘共有人並無分管契約,則其中一共有人將共有房屋出租會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可據民法第821條請求返還;再者共有人倘無法協議分割,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並以拍賣共有物方式為之,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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