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騎樓裝潢
- 黃一鳴律師 (同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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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14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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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能自行拆除。
2.需視對方當初設立廣告牆面時有無申請,有無經過各住戶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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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台大法律/台大法律研究所刑事法組學分修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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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14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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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 5 條: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 7 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是本件應先釐清騎樓係共有或專有部分?倘係專有,您自有使用權,惟如係共有且並未約定為專有部分,您則無使用權利,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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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14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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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均涉及違建之爭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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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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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建議您勿擅自拆除,避免產生後續紛爭
2.您應先釐清該牆面為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
若為共有部分應先取得住戶的同意
並發函要求對方自行撤除牆面廣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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