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問題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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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7-11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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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刑事案件,依您所述,若當初拿取時就是基於要偷竊的意思的話,不因事後將物品放回而不構成竊盜罪,若您尚有其他法律疑問,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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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7-1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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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您當時確實已將物品放入包中並離開
可能已經成立竊盜罪
並不會因為事後有返還物品的行為影響犯罪是否成立
若業者已報警提告
建議您應先向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並應積極與業者達成和解
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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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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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7-1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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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竊盜罪係在您意圖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即成立,此部分可能尚須就爭點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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