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其他民事問題 > 大樓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其規定及罰款是否合法?

大樓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其規定及罰款是否合法?

  • 小季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7-31 17:46 最後編輯日期:108-07-31 17:52
  • 文章人氣:2189
  • 個人積分:2
  • 各位律師好

    因為最近社區經區權人會議通過以下的停車場管理辦法

    想請問以下規約

    第14/15/16/17/18 條 是否合法?
    第34條違規罰責 的第2/3/4/5款 的罰金是否有違法?

    再麻煩各位熱心的律師們幫小弟解答迷津

    謝謝各位 感恩!!

    第14條. 除各車油箱隨車除用油料外,停車場內禁止放置危險物品(如汽油、其它保養油料、易燃物爆裂物及化學藥劑) 。

    第15條停車場(含車道及個人停車格或其他相關之空間),不得堆置物品器具機械等停車以外之用途;緊急避難不再此限。

    第16條 禁止所有車輛停放於車道上或是停車場內之其它公共空間。如故障拋錨時應先推離至車道邊放置三角架。告知服務中心人員備案,迅速聯絡維修人員來處理。

    第17條 車輛應停放在所屬停車格內,不得越線或跨佔雙車位。未經使用權人同意不得佔用他人車位。

    第18條停車場提供各式車輛停放(汽車,機車,腳踏車)

    一 每一汽車位限停小型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小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或總重

       量未超過三千五百公斤之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一部。

    二 汽車位上停有汽車時,至多再停放機車一部。

    三 汽車位未停有汽車時,至多再停放機車三部。

    四 前述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機車停放數量,每一部機車可換停腳踏車兩部。

    五 機車位線停放汽缸總排氣量未滿250立方公分之譏車一部或腳踏車兩部。

    第34條 違規罰則

    一、 管理人員接獲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舉報時,應拍照存證燈違規事項、車輛車號、日期時間及相關位置,並開發勸導單黏貼於該車或投遞住戶信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籲請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二 、同一戶或同一車輛於一年內第二次以上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或於開發勸導單後屆期仍不改善者除,再次開發勸導單外,並於本社區公布欄公告戶別及違失照片。一年內同一戶或同一車輛違反同一條規定達五次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報請主管機關裁處。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除依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外並限期於開發勸導單後24小時內改善,同時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者,限期於開發勸導單後3日內改善;如逾期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中心得依本辦法處以新台幣五百元之罰款,並得連續處以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者,除依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外並限期於開發勸導單後半小時內改善,如逾期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中心得依本辦法處以新台幣五百元之罰款,並得連續處以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七及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外並限期於開發勸導單後2日內改善,如逾期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中心得依本辦法處以新台幣五百元之罰款,並得連續處以罰款。

     

  • 王奕淵 (王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7-31 18:5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099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社區管委會可以考慮委由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杜絕社區法律糾紛。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7-31 19:22 最後編輯日期:108-08-01 09:39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4592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第1項)。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2、4款定有明文。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確認修改規約之區權會召集權人、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之規定,若有瑕疵,可以爭執決議欠約成立要件、得撤銷。若規約顯失公平,則可在規約成立後3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規約。

    若符合規定,規約可以約定住戶對於共用部分如何使用,若決議制定之規約內容沒有違反其他法令或比例原則,原則上可以拘束住戶,但就罰則部分,除非全體區權人均同意而成立分管契約,否則無法拘束不同意之區權人及住戶,此時只能訴請主管機關或法院制止違反規約之行為。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