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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簽和解書及賠償

  •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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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07 01:37 
  • 文章人氣:691
  • 個人積分:2
  • 您好, 我是在一般餐飲業工作,這是畢業後的第一份工作,今日老闆突然帶了一群人來店裡說我們偷錢,原因是這樣的,因為公司並沒有開發票,但有一台pos系統,之前店長有告知有的不用key單,故我們也聽她的話照做,但今天老闆過來質問我們為什麼沒打單,因為他說他收到的錢跟pos系統上的金額是一樣的,既然你們沒打單那其他的錢到哪邊去,我們知道店長會拿裡面的錢去買公司用的材料,但不知道店長把其他的錢拿去做什麼,老闆說監視器有拍到我們從抽屜裡拿錢出來,但我們是要拿給店長的絕對沒有其他意思,最後老闆叫我們簽合約書內容大致上就是我們每個人要賠他七萬塊,這個數字我們也不知道他是從何得知,他跟我們說如果你們今天不簽這張合約書那就改前另一張自願離職書然後直接上警局,情急之下我們不知所措深怕上了警局會有前科,我們才剛畢業萬一有前科對未來影響很大,後來大家在半威脅下簽了這張合約書,錢的過程中老闆還錄影並且規定我們不能使用手機,另外我們也沒有拿到自己保留的那一份只簽了一份,請問這份合約書有具法律效力嗎,另外它真的有權利跟我們要求賠償嗎,他說我們是共同犯罪者但我們完全不知情,目前除了被他扣留的七月份薪水還有八月這幾天的薪水我們還需付他兩萬多塊,另外它沒有幫我們加保勞健保,員工人數超過五人,這間公司也沒有開發票,請問我要怎爭取我自己的權益?我們主是按照主管的指示做事,並不知道會發生這樣的事,辛苦了幾個月的薪水就這樣沒了,他突然資遣我們也沒有資遣費,再麻煩你幫我看一下 感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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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07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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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9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是倘雇主若未有符合上開法文規定而終止勞動契約,且不給付工資,即有違法,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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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0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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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 │ 律師證號:100臺檢字第9349號
  • 和解書若是處於急迫或遭脅迫的情況下簽訂,依法可以主張撤銷,並討回已遭扣抵或收取的賠償金。至於不符合勞工法規定部分,可再向勞工局洽詢。

  • 鑫見律師事務所蘇淑珍律師 TEL:06-2367352 LINE ID: annsui2013 手機號碼: 0954084052 電子信箱:annsui2013@gmail.com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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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07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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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如果你們的行為正當,資方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建議還是要具體討論有哪些證據再來為你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