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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摔後遭後方擦撞的責任歸屬

  • Lo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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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4 00:07 
  • 文章人氣:1426
  • 個人積分:2
  • 我想問一下我前幾天發生的車禍


    我騎在承德路七段的機車道上(往淡水的方向)快到石牌路那個交叉口那邊停紅燈,等到綠燈後起步約不到3公尺左右,就在這個時候石牌路一段那邊有台救護車要經過,前車開始煞車,我也跟著煞車,然後我的前輪打滑自摔,當下有碰到前車的傳動蓋那邊(但前車沒有倒),之後在我的左後方的一台車子剛好開過去,有擦撞到我倒在地上的機車,然後我的機車再往前推,使得我前方的機車倒地(財損),汽車方面輪框與前保桿有破損(前保桿有包膜),因為包膜不在保險的賠償裡,所以汽車駕使人要我賠前保桿重新包膜的費用15000,其他由他的保險公司來跟我談,我想問這樣子的責任歸屬是怎麼算,我應該要付包膜的費用嗎?我只有保機車的強制險。
    ps.我有行車紀錄器的影片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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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4 09:38 最後編輯日期:108-10-0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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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0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情形,後車可能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肇事責任,不過建議應該先取得現場圖、初步判定表等以利釐清肇事責任。

    2、如果有肇事責任,確實必須賠償包膜費用,不過我方可以要求對方提出包膜費用的單據。

    3、如果雙方可以和解,應該簽立和解書,如果無法,可以等對方提告在行答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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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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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52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

    您的車禍案件涉及到多人的財損

    因此車禍事故中對方一定會爭執過失比及賠償金額, 

    尤其訴訟過程是浮動的,雙方都須隨時應變,

    訴訟勝負的關鍵在於正確適用法律及蒐證,

    法律事件事涉專業,沒有簡單的!需詳加了解個案處理,蒐證更是要及時及專業!

    一定要委任律師處理,尤其是不方便出庭的當事,忽略任何細節,都可能使結果翻轉。 

    委任律師省心力又能確實維護權益、節省不必要的時間浪費。 

    建議您儘速來所和律師會議,以利全面了解事實,協助規劃、確保您的權益。 

    謹提供本所承辦成功案例,供您參考

    民事:車禍遭撞身故,律師協助家屬求償勝訴1000餘萬元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89

    刑事:違規左轉造成對方不治,被訴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獲判緩起訴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8

    刑事:無辜遭對方超速追撞,對方不治,被訴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7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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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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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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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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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4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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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先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