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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糾紛,對方打算以刑逼民,我會留下不良紀錄嗎?

  • 王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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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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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車禍造成一名機車騎士腳踝扭傷

    第一時間就去關心傷者也包紅包,過程不斷慰問

    結果對方還是打算對我提出過失傷害,並要求我賠償30萬

    合理的賠償沒問題,但是比例原則太過扭曲,輕微扭傷要我賠30萬真得太過頭

    我猜對方目的是「以刑逼民」

    請問我堅持不付30萬賠償金,這樣會留下紀錄嗎?

    因為我找了一下資料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第三個項目,如果法院判賠"罰金",我只要有繳法官判的金額

    通常這金額可以易科罰金,那我在良民證上就不會有刑事紀錄嗎?

    謝謝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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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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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共13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擔任律師後,也協助處理過很多車禍案件,依您所述,確實如您所理解的,過失傷害案件若告訴人並非受有重傷,縱使和解不成,理論上多判處得以易科罰金之刑度,又若您繳清罰金,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是不會記載的,但對方就民事部分仍可透過一般民事或附帶民事方式求償,建議您可以考慮委託律師協助與對方洽談和解,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及之前部分承辦案件,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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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0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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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案件建議不要接受對方不合理之要求,本件刑事一般會判易科罰金之刑,在良民證上尚不會有註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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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0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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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7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01163號
  • 您好,如得緩刑得易科罰金便不會留下刑事紀錄,另對方得不到請求的賠償金也可能再提起民事訴訟。
    如需法律諮詢請來電,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或 LineID:boycoco211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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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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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是易科罰金,應該是該條例第7款的情形,必須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宣告才會無紀載前科紀錄。

    2、倘若對方索賠過告,還是可以從肇事責任、緩起訴著手,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辯護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杜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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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0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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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議您可以經過專業蒐證調查來舉證對方是否獅子大開口

     

    有問題可以加我line

  • line ID:dennistutu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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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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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亦稱良民證,其無法申請核發情形: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1)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2)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因此,有前科紀錄的民眾,仍可申辦,但申請人如通緝中、假釋中、易科罰金尚未繳清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則警察機關依法不予核發。再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內容:申請人有刑事案件紀錄,除有上述情形外,受理警察機關均應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有下列各款刑事紀錄,不予記載: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是本件需先釐清法院裁判主文是否有得易科罰金?且執行機關地檢署是否願意讓您易科罰金?本件還是須從車禍部分著手,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李路宣 (李路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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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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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一般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即便判決也多為得易科罰金之刑

    良民證上是不會有註記的

    且您亦得於刑事程序中向檢察官及法官說明無法與被害人和解的原因

    建議您毋庸理會對方不合理的要求

    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法院會依對方實際損失判決賠償金額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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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1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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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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