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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

  • 丹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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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2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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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
    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
    ,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想請問律師,如果債權人未於10日內起訴,第三人也沒有依第3項聲請撤銷執行命令,現在經過了一兩個月,能否直接提起確認訴訟?還是要再持債權憑證強制執行一次?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