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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共同持有,1人欠債

  • 召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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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05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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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個兄弟姊妹共同持有家裡,但家中一位成員欠債,導致債務公司寄了訴訟通知,信件上也有提到,請於3日內悉數清償,敬請查照。

    1.強制執行法第45條及第75條:動產與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變賣、強制管理之方法之。

    那這樣是不是其餘3個權益會受到波及呢?

    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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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0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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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8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4個兄弟姊妹共同持有家裡,但家中一位成員欠債,導致債務公司寄了訴訟通知,信件上也有提到,請於3日內悉數清償,敬請查照。

      1.強制執行法第45條及第75條:動產與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變賣、強制管理之方法之。

      那這樣是不是其餘3個權益會受到波及呢?

      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一、其他兄弟姐妹如果願意協助處理可以幫他清償,要求將欠債的成員將共有部分過戶給清償的人。

    二、如果不願意,共有部分會被查封拍賣,其他兄弟姐妹持有部分無影響。拍賣時,共有人如果不想和外來的人共有,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依拍定價買回。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Line:lawrence03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

     

  • 陳玉庭律師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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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05 15:05 最後編輯日期:110-11-05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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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倘若無法清償共有不動產可能遭法院拍賣清償該共有人債務,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惟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

    鴻達法律事務所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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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05 15:40 最後編輯日期:114-07-0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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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資產管理公司自行製作的通知函不等於法院公文,不會馬上強制執行,只是嚇唬人用的,您也不必承擔對方的債務。

    要到執行,必須要取得執行名義,例如訴訟、支付命令等,至少也要2個月以上

    但如果將來真的取得執行名義,對方是可以拍賣債務人的持分,但您也可以主張要優先購買。

    如果擔心,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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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05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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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 18 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是本件債權人並非係以上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債權人只能就債務人財產向法院聲請,且就債務人債務有無可時效抗辯等情事?均尚待釐清,且共有人亦可向法院訴請就共有物分割,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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