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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職場霸凌求自保

  • yuya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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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4 09:22 
  • 文章人氣:806
  • 個人積分:4
  • 律師您好,本人目前工作狀況,處於教職員工及師生1500人左右,公立機關學校,擔任護理師一職,因和另一名護理師前輩,相處上倍感壓力,長期遭受精神及語言勒索及歧視,包含下班後(甚至凌晨12點)及假日,以公事要求回覆(備附line通聯紀錄),因本市年資滿3年可公開機關遷調,採取忍耐、尊重、積極學習態度,坦然虛心接受,該同仁的指示工作及批評指教;但礙於職業婦女身份,家庭和事業兩頭燒,(家中含3歲、7歲兩幼子及罹患重度憂鬱症的母親需照顧);其實,日積月累,身心已備感疲憊,下班和假日,相對也無法好好休息!
    **事發始因:
             於10月這位同仁,雙十連假第一天,從一早line訊息、電話反覆騷擾,因忙於家事未回覆,下午再以公事名義要求回電,撥冗回電後,竟遭受無禮責問,轉述某位學生家長質疑我工作所為,委婉告知如情況緊急,我立即返校處理;但該護理師前輩,以一貫鄙視我,工作能力差的態度說道,她已繕後處理,我拜託她別再,承擔我個人所做所為;她繼續以家長極度不悅等言語,並挑性激怒我,因情緒已被崩潰到極限,甚至有輕生念頭(想開8樓窗戶),嚇壞身邊小孩哭鬧不安及焦躁如焚的先生,因驚恐加上憤怒,先生撥了電話詢問,是發生什麼事?說了什麼?原本好好的一個人,怎麼可以變這樣?(口氣是較大聲,因為激動……)對方只是頻向先生道歉。
    **事發起因:
            週一上班,直屬長官(學務主任)會談我,詢問原因下,告知護理師前輩,申訴校長,因假日期間,我先電話責憊罵她,罵完我先生繼續罵,她受到極大的侮辱,驚恐至極……需要我先生道歉
    **霸凌事件**
    110.11.22    08點多
    早休時間,校內某位資深女教師,至健康中心態度不悅,並指名要找林姓護理師,婉轉告訴她,該名護理師前輩,因公假、休假等因素連休3天;女教師不滿,繼續指責是不是王不見王,有妳就沒有她,所以,現在是分段上班,並哭鬧表示她非常氣憤,要我說清楚,因為,時間已近下課,出入學生多,由其他組長帶離……
    12:50
    該名教師再以辦公室分機,致電健康中心,斥責我,並口氣咄咄逼人,並下重語,恐嚇警告【如果這個學校沒有,該名護理師前輩,她將“死給我看”】有辦公室監視器可佐證
    因護理師前輩,10月事發後,有上簽呈表示要調職,後續被勸回
    12:56
    該名教師再以,全校教職員133人群組,留言:【我!非常非常生氣  為什麼是乞丐在趕廟公?這個社會公理何在?】
    13:07

    再發出【誰會做事情?大家心知肚明 劣幣驅逐良幣】
    以上告知上級,回覆“多擔待一些,她最近情緒不穩”,以上都有line截圖佐證
    110.11.23
    隔日一早,由另一名教師,至健康中心護理師前輩,辦公桌上,張貼A4粉紅色紙張,以大字體寫著【沒有誰都可以,我們不能沒有該名護理師前輩】並連署簽名加油打氣等_
    *此告示張貼及昨日承受了一整天責斥及身心俱疲,我強忍著難過至極的情緒,害怕身邊已因自己,憂鬱症的家母擔心,及激發先生的怒火;我選擇自己默默承受不敢說,難熬至極,連踏進學校,只有害怕驚恐,害怕下一位?下一個攻擊?再也忍不住,只好請人事室主任,下樓了解自身狀況,大家靜觀其變,看笑話,要我繼續容忍,因為她們有身心狀況;我外表沒事,內心受創傷,只是靠堅定意志力撐著,我的小孩3歲、7歲,在情緒崩潰至極的那天,看著他們緊緊抱著我,哭泣求我不要再難過;我只能繼續堅強

  • 余雅萍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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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4 09:28 最後編輯日期:112-05-27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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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可以先向學校主管申訴,針對對方的行為,則可以錄音蒐證後,提出刑事誹謗罪告訴,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要求民事精神賠償。

    本人擅長處理職場霸凌案件,

    如果須有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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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4 09:42 最後編輯日期:110-12-04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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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依您所述可為有利證人較少,可能只有先生,可是進入訴訟,每項主張都講求證據證明,蒐集證據便非常重要,例如工作上往來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或曾經有因此反應、申訴或心理諮商、就醫治療等紀錄,要盡可能蒐集並妥善留存。完成證據蒐集後建議加line提供個別事件細節以分別審視有無提告的可能。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包括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以上供您參考。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初步諮詢。

    …………………………………………………………….

    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Line ID:lawyerc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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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4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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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妨害名譽)的問題,可後續考慮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刑事判決終結前)就其損失向對方請求損害(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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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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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本件就您所述部分,可能尚難成立妨害名譽情事,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您可以先蒐集證據後,向在地教育局處申訴,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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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5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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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您好,建議蒐證後提告,刑事部分應有妨害名譽罪章相關罪名之適用,民事部分則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人格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 https://shuenlida.com/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網頁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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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5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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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涉犯其他法律訴訟爭議風險,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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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旗艦所:和暘AI 12樓(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台中旗艦所:冠德文心綻 17樓(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