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蝦皮帳號買賣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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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29 23:04 最後編輯日期:111-01-29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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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230件,至少155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建議不要租這樣的帳號給別人
二、因為申請帳號很簡單他卻要租,很有可能申請帳號後是做為詐欺使用。
三、你拿了5000元,然後他騙人家10萬,所有的線索查到的都是你,後續你得賠被騙的人10萬,還會有刑事詐欺罪的官司等著你(有罪率還很高,大概是八成以上會被判有罪)。
四、拿個5000被判有罪是得不償失。請三思。
五、我查一個跟你說的內容一模一樣的故事,最後被起訴判有罪的案件的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一)判決主文:
「戴○鴻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幫助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李○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判決所引起訴書摘要:
「被告戴○鴻固辯稱:對方跟伊說收門號是要申請蝦皮帳號;
伊沒有將李○婷的身分證、健保卡、0000000000號門號及電 子郵件信箱等個資賣給別人云云。經查,行動電話門號為個 人通訊之工具,申請開立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 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辦,並得同時在不同電信公司申請多數門 號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倘 係合法使用,本可自行向電信公司開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 而無向他人購買或租用門號之必要。苟見陌生人不以自己名 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反向不特定人蒐購他人之行動電話門 號使用,衡情應對於該門號是否合法使用乙節當有合理之懷 疑,而被告戴○鴻詎仍置上開疑慮於不顧,為圖利益,出售 被告李○婷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足見被告戴○鴻主觀上確 存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次查,以被告李○婷名義申請 之泓通公司會員帳號,無論係會員姓名、手機門號、電子郵 件信箱、身分證、健保卡,均係被告李○婷所有,且電子郵 件信箱係以被告李○婷名下0000000000門號為帳號名稱,此 經被告李○婷於偵查中自陳甚明,並有0000000000門號申登 人資料附卷可參,可見該電子郵件信箱係被告李○婷、戴○ 鴻其中一人所申辦無訛。再者,泓通公司為確認會員所留之 手機門號係本人所有,要求會員註冊時提供該手機門號之電 信費帳單佐證,有本署110年6月23日電話紀錄單及泓通公司 提供之0000000000號門號108年11月電信費繳款通知及各1份 存卷可憑,倘非被告李○婷、戴○鴻其中一人提供,詐騙集 團成員如何取得上開所有被告李○婷個人資料?足認被告戴 ○鴻所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涉嫌提供被告李 ○婷前開個人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應堪認定。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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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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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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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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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帳戶出租不違法。
2、但是倘若對方把您的帳號移作不法使用,您將涉嫌該犯罪的幫助犯,通常都是詐騙集團,甚至於可能被認定是共同正犯,且屆時可處1~7年有期徒刑,且對於被害人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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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本件須注意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之適用,並不建議界帳號與他人,倘被害者提告,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若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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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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