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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騷擾店員

  • 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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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5-23 10:33 
  • 文章人氣:1073
  • 個人積分:2
  • 您好, 我是超商店員.

    最近常有位男客人, 要我的同事B(女,在職)轉交一封信給同事A(女,已離職). 該客人之前在同事A尚未離職前就常到店裡說要找同事A, 但同事A不認識他. 在同事A離職後, 我們也告訴該客人說同事A已離職, 惟該客人此時卻說同事B曾說跟同事A很熟, 且答應他可以幫他轉交信件給同事A. 經詢問同事B, 同事B說她未曾答應過此事.

    而不管同事B是否在場, 該客人仍多次前來我們店裡, 請我們轉交信件給同事A, 我們已多次婉轉告知, 我們不能幫忙轉交, 也請他不要為難我們店員. 但就算如此告知, 他仍多次來店裡, 欲使我們幫他轉交.  就算拒絕他, 仍直賴在店裡要我們轉交. 全程並無任何肢體接觸, 或口語上粗魯的言詞. 只是他這行為已造成店員的困擾, 尤其在有客人的情況下.  想請問律師, 該客人的行為, 是否有構成任何的違法行為??或是店員是否有其他合法的方式, 可以制止或請該客人離開的方式??  謝謝!!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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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5-23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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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72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請先自行記錄該名客人近期幾次到場日期及時間點,方便日後(若發生不法情事時)可以迅速調取監視器錄影畫面做為證據。目前因尚未有顯著不法行為,又便利商店是公共場所,感到被騷擾不舒服或困擾是可以報警,但警察來了也只是勸離。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lawyerc或線上預約諮詢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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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5-23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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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關於這個狀況您還是可以報警

    且對方行為有違反即將生效的跟蹤騷擾防治法之疑慮
    建議最近有發生還是可以報警保存證據 

    歡迎您來所或線上諮詢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聯繫方式: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 :@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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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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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5-2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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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4866
  • 律師評價:498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客觀事實及爭點尚有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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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5-23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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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6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目前看來沒有違法之處,但該名女員工,可以在今年六月一號之後,依照跟騷法報警,請警方告誡對方

    2.您也有權拒絕對方進入超商內,可直接報警。

    3.建議繼續錄音錄影蒐證,如果有其他違法之處,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怎麼處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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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5-23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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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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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5-2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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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蒐證請員警來驅離,如果對方拒絕離開,可以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2、另外,A可以請員警依據跟蹤騷擾防治法處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