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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網紅王楹茹告妨礙名譽

  • 訟棍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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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2 07:32 
  • 文章人氣:1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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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日前因dcard留言被告妨礙名譽,幾乎確定會沒事

    想請教(1)事後合法的報復手段 (2)有台中律師願意一起拍一片10分鐘的youtube把整個討論串念一遍順便解答常見法律問題讓原告名留青史嗎?

    以下為事由

    王茹elaine wang ,本名王楹茹,台大醫學系學生,同時也是網紅

    王楹茹於2022年7月26日於Dcard有趣版貼文:「當我被Dcard網友說很吵沒公德心,我同學的反應??」

    https://www.dcard.tw/f/funny/p/239540355

     

    回應負評如潮,許多台大醫學系網友控訴王楹茹臨床打混都在拍影片,甚至有拍到病人隱私(回應大多刪文),於2022年7月26日被王楹茹提告妨礙名譽。

    本人回應在B11:「感謝臺大同業,會注意」

    由於發文者與回應者都是台大同業,無指特定回應,幾乎確定會沒事。

     

    目前進度已於台北警局做完筆錄,未來偵查庭會申請移轉台中。

    目測大概至少10位醫師被告妨礙名譽。

     

    浪費本人兩個半天的時間跑警局法院,至少也是3-4萬的機會成本,想詢問法律上的反制方法,謝謝。

    醫學生開始當網紅的人有很多不是臨床上打混就是醫師國考考不過只想著名聲業配,此風不可長。

  • 阿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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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2 07:41 最後編輯日期:111-10-02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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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不是律師,我是不知道法律上的反制方法,但是合法的反制方法,有!

    你可以先把連結那篇貼文、還有連結當事人B15-1回覆跟你被告的那篇貼文截圖

    合法的方法就是等到偵查庭結束,檢察官會在結束後14天內寄起訴書or不起訴書。
    ,你就把不起訴書的內容拍下來。

    到時在低卡發一篇文章,拿不起訴書跟上述文章截圖去討論網紅的行為,讓其他網友知道,這個網紅是如何藉由司法”捍衛名譽”,然後捍衛失敗。

    但小心發言要客觀論述事實去評論,避免辱罵,不要給當事人抓到把柄,又被告妨害名譽。

  • 訟棍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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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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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阿仁 的發言內容:

    我不是律師,我是不知道法律上的反制方法,但是合法的反制方法,有!

    你可以先把連 ... (恕刪)

    您好,這是一定會做的,不只各大平台貼文, 還會上傳影片,目前也聯絡到幾位受害者會詢問他們是否願意出鏡,當然能夠反告誣告之類的是最好。做筆錄的時候警察還要把低卡文和回應打在筆錄上,他表示十分無奈,但是也說雖然是濫訴他還是有義務移送。

    浪費司法資源和數十人的時間。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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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2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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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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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3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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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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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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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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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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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對方真的亂告的話,應該是要追究其誣告罪的刑事責任,此部分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2、至於以影片、公開不起訴處分書等方式反擊,還是有可能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侵害名譽的疑義。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