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偷竊與強盜 > 請問這樣是要告侵佔還是竊盜?

請問這樣是要告侵佔還是竊盜?

  • miki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4-29 08:11 
  • 文章人氣:1465
  • 個人積分:2
  • 96年購買土地時,土地上有鐵皮加貨櫃屋,購買合約上有註明此筆土地上之鐵皮屋及貨櫃屋歸我方所有,但在今年2月時發現當初賣土地給我的人將鐵皮屋及貨櫃屋賤賣給鐵工廠,是把這間鐵皮屋拆掉,目前該筆土地上已無任何建築物了,請問這樣我到底應該告對方侵佔還是竊盜呢?

  • 沈恆 (沈律師)
  • 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4-29 08:37 
  • 文章人氣:746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4-30 10:50 
  • 文章人氣:681
  • 個人積分:1188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如果當初賣土地的人載明鐵皮屋及貨櫃屋都是您們的,而且「已經點交」給你們,但是卻在你們不知情的狀況下賤賣給鐵工廠,然後再私自再把這間鐵皮屋運送出去然後拆掉,這種行為,是成立竊盜罪的(因為如果鐵皮屋及貨櫃屋是您已經占有之物,對方並無權利),成立竊盜罪。但如果還沒點交,但已經說好鐵皮屋及貨櫃屋暫時由對方保管,到時候再交付,這時因為所有權已經變成您們的,而卻侵占加以出售,是成立侵占罪。另外鐵工廠的人可能因為買下鐵皮屋及貨櫃屋,都屬犯罪所得,而成立贓物罪。但是,如過鐵皮屋及貨櫃屋都還沒點交錢就賣掉了,這時因為所有權還在對方,所以僅僅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沒有刑事責任。上面三種情形皆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要而求對方賠償鐵皮屋及貨櫃屋的損失(竊盜侵佔之狀況)或者是減少買賣價金(債務不履行的狀況)。

    (參照刑法第320、335、34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1-12 23:0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7032
  • 律師評價:50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行為人有無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抑或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1-12 23:0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7032
  • 律師評價:50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行為人有無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抑或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1-12 23:0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7032
  • 律師評價:50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行為人有無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抑或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