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這樣是要告侵佔還是竊盜?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4-30 10:50
- 文章人氣:681
- 個人積分:1188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如果當初賣土地的人載明鐵皮屋及貨櫃屋都是您們的,而且「已經點交」給你們,但是卻在你們不知情的狀況下賤賣給鐵工廠,然後再私自再把這間鐵皮屋運送出去然後拆掉,這種行為,是成立竊盜罪的(因為如果鐵皮屋及貨櫃屋是您已經占有之物,對方並無權利),成立竊盜罪。但如果還沒點交,但已經說好鐵皮屋及貨櫃屋暫時由對方保管,到時候再交付,這時因為所有權已經變成您們的,而卻侵占加以出售,是成立侵占罪。另外鐵工廠的人可能因為買下鐵皮屋及貨櫃屋,都屬犯罪所得,而成立贓物罪。但是,如過鐵皮屋及貨櫃屋都還沒點交錢就賣掉了,這時因為所有權還在對方,所以僅僅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沒有刑事責任。上面三種情形皆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要而求對方賠償鐵皮屋及貨櫃屋的損失(竊盜與侵佔之狀況)或者是減少買賣價金(債務不履行的狀況)。
(參照刑法第320、335、34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1-12 23:0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7032
- 律師評價:50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行為人有無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抑或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1-12 23:0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7032
- 律師評價:50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行為人有無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抑或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1-12 23:0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7032
- 律師評價:50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行為人有無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抑或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