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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是要告侵佔還是竊盜?

  • m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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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29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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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購買土地時,土地上有鐵皮加貨櫃屋,購買合約上有註明此筆土地上之鐵皮屋及貨櫃屋歸我方所有,但在今年2月時發現當初賣土地給我的人將鐵皮屋及貨櫃屋賤賣給鐵工廠,是把這間鐵皮屋拆掉,目前該筆土地上已無任何建築物了,請問這樣我到底應該告對方侵佔還是竊盜呢?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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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29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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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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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3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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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當初賣土地的人載明鐵皮屋及貨櫃屋都是您們的,而且「已經點交」給你們,但是卻在你們不知情的狀況下賤賣給鐵工廠,然後再私自再把這間鐵皮屋運送出去然後拆掉,這種行為,是成立竊盜罪的(因為如果鐵皮屋及貨櫃屋是您已經占有之物,對方並無權利),成立竊盜罪。但如果還沒點交,但已經說好鐵皮屋及貨櫃屋暫時由對方保管,到時候再交付,這時因為所有權已經變成您們的,而卻侵占加以出售,是成立侵占罪。另外鐵工廠的人可能因為買下鐵皮屋及貨櫃屋,都屬犯罪所得,而成立贓物罪。但是,如過鐵皮屋及貨櫃屋都還沒點交錢就賣掉了,這時因為所有權還在對方,所以僅僅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沒有刑事責任。上面三種情形皆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要而求對方賠償鐵皮屋及貨櫃屋的損失(竊盜侵佔之狀況)或者是減少買賣價金(債務不履行的狀況)。

    (參照刑法第320、335、34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