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國外帶回百靈油販售違反藥事法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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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2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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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我時常辦理相關的案件,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從您的敘述來看,您應該是在不知道相關法令的情況下進行販售,並且也沒有想要以此賺錢的想法,加上又是初犯,是有很大機會能幫您爭取到較少的罰款甚至是不受處罰。
2.是不是知道法令有禁止以及有沒有營利的想法都是較為主觀的部分,實務上要證明不容易,建議您盡快向律師做諮詢,並且提供更加詳細的案件細節,讓律師幫助您找尋對您有利的部分。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讓我們跟您說明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協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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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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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23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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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可以委託律師提出陳述意見書,依照您的描述來看,不會被關,只是可能被處罰罰款而已
2、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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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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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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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藥事法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第 66 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 (法人或團體名稱) 、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是倘您並非藥商,而販賣藥品,即會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須就相關爭點予以釐清,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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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24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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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1、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2、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在國外產製藥品,事實上不能經由我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更無從予以監督管理,如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自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所稱之禁藥,而非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 閣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百靈油)陳列販賣,根據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罰則甚重,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維權益,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歡迎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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