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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授權

  • gold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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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6-08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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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本案拆屋還地強制執行時雙方協議的內容有涉及不動產的相關權利,如無償移轉所有權、無償設定不動產地役權等。


    債務人的代理人於協議時提出的委任書內容如下:

    委任人茲委任受任人為代理人,就本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代理權,並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爰依同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書如上。


    請問:

    1. 強制執行也是訴訟行為的一種嗎?

    2. 這個案子涉及不動產的相關權利,是否應依民法第534條提出特別授權書?

    3. 債務人的代理人提出這樣的委任書,在本案協議時所做的不動產相關權利的允諾算是有權代理嗎? 因為民事訴訟法第69及70條的規定,都看不到可以代理為與有關不動產相關權利之行為。

    以上,感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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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6-08 14:31 最後編輯日期:113-06-08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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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民法第534條;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
    2. 民法第544條;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3. 民法第223條;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4. 委任關係中之受任人,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前段之規定,雖未受有報酬,其處理委任事務,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亦即對於具體之輕過失仍須負責,同法第五百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如解為此種受任人,僅以有重大過失為限始負責任,則與同法第五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未免牴觸,故應參照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認為此種受任人除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欠缺此種注意,即應就具體過失負責外,如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而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
    5. 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6.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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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6-08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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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4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協議及委任代理人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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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6-08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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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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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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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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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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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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