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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當事人故意不寄繕本給我

  • 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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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8-30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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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造故意不寄繕本給我~我已經跟法庭反映兩次~法官要對造補寄..對造口頭說好~卻一路拖到現在....我都沒辦法拿繕本去諮詢律師 也影響我為言詞辯論做準備....請教一下  這該怎麼辦? 下次開庭就是言詞辯論了...

  • 黃于軒律師 (黃于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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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8-3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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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 │ 律師證號:101台檢證字第10059號
  • 您好

    為求快速解決問題,您可以先打電話給承辦股別的書記官預約閱卷該案卷宗的時間,同時反應對造未寄出書狀繕本之事實。

    黃于軒律師

     

  • 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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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8-30 15:19 最後編輯日期:113-08-3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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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黃于軒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為求快速解決問題,您可以先打電話給承辦股別的書記官預約閱卷該案卷宗的時間 ... (恕刪)

    請問律師大神~只能現場閱卷嗎? 我能否要求影本帶走? 我沒有一眼不忘的特異功能....如果是合約表格圖示的內容....我無法手抄下來(orz)...而且我需要繕本資料才能諮詢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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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8-30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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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

    是倘對造並未將繕本送達,可以向法院闡明,並可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閱卷,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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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8-30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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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3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示對造當事人故意不寄繕本的問題,為確保權益,可依司法院於110.05.24發布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點(書狀交換)第2項規定;當事人直接通知有困難者,應聲請書記官依一般規定送達之(民事訴訟法265、266)
    2. 若需專業律師協助,歡迎聯絡本所律師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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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04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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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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