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造當事人故意不寄繕本給我

- 黃于軒律師 (黃于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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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8-3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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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為求快速解決問題,您可以先打電話給承辦股別的書記官預約閱卷該案卷宗的時間,同時反應對造未寄出書狀繕本之事實。
黃于軒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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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8-30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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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
是倘對造並未將繕本送達,可以向法院闡明,並可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閱卷,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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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8-30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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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所示對造當事人故意不寄繕本的問題,為確保權益,可依司法院於110.05.24發布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點(書狀交換)第2項規定;當事人直接通知有困難者,應聲請書記官依一般規定送達之。(民事訴訟法26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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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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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9-04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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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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