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共有人在共有土地上建鐵厝出租多年,我可聲請拆屋還地並返還不當得利嗎?
- 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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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8-2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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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自法院拍定一筆共有土地,僅持分三分之二,登記在我姐及其兒子名下,以下簡稱乙00及丙00
現該共有土地為3人(甲00、乙00、丙00)持有,各三分之一,但目前該土地有甲00搭建鐵厝十餘年,並分隔出租給多人,獨自收益。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同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但民法第 818 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是否意味者甲00共有人並非無權占有土地?
又甲00是否會以鐵厝存在很久(逾20年),主張地上權呢?
又修訂後民法820條我是否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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