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被告死亡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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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1-0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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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1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2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3項)。民法第1174條定有明文。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7條定有明文。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第1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第2項)。民法第1178條定有明文。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為之,依所述繼承人並未同時辦理拋棄繼承,故子輩拋棄繼承後,孫輩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可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後順位繼承人也是以此類推。
若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是否還有其他繼承人可能處於不明之狀態,可以請求選定遺產管理人,並由遺產管理人續行訴訟。
除非無法選定遺產管理人,法院才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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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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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1-0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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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是本件倘當事人死亡,在有應續行訴訟之承受訴訟人前應停止訴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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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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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1-02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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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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