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法調閱證據就結案了

- 阿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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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7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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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前在FB私訊遭莫名人士辱罵.恐嚇.騷擾憤而提告恐嚇 前幾天有聯繫承辦員警 但卻告知FB屬於國外網站,只有重大案件才能調IP 過幾天網路查詢案件狀況 已經顯示結案! 但經過這幾天透過對方假帳號搜尋從好友中好友查到他真實姓名帳號 有足夠佐證證明是他本人沒錯 現在我是否要再次報案? 還是找承辦員警可復案?(未到檢調就結案了) 不好意思再問兩個問題 誣告罪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惡意要讓對方造成困擾為要件 我言詞謹慎並沒有對對方有任何公然侮辱.誹謗.言語性騷擾 若對方已經知道這不構成要件,僅是要製造我的麻煩 揚言若他被告就堅持提告我公然侮辱.誹謗.言語性騷擾 是否構成誣告罪? 若我有資料證據要補充是應該在檢察官起訴前後? 還是法院開庭前? 謝謝各位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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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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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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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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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最後,依據實務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告訴人告訴之內容係”憑空捏造”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誣告罪嫌;是此部分須視告訴人所提告之內容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若無憑空捏造事實,是無法成立誣告罪嫌,並非偵查機關不起訴即會有刑法誣告罪之適用,本件需釐清告訴人告訴內容?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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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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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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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9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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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委任律師透過刑事、民事途徑追究對方責任,以免因不熟悉訴訟流程被敷衍,但仍須確認完整對話紀錄才能給予進一步解答,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提供最佳訴訟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提醒對方違停遭訴恐嚇罪及強制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對社區事務提問竟被告妨害名譽,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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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誹謗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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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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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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