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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92條償金可為強制執行必要費用嗎?

  • gold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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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4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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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本案是強制執行案件。


    債務人要拆除執行標的(外牆烤漆板)必須進入債權人的土地,但是該土地上有很多作物。債權人有允許債務人進入該土地並請他們負責整地、清理、恢復原狀,但他們不肯而要求債權人要清空讓他們施作。


    依民法第792條債權人似可以請求償金(因供鄰地施作而受損害之償金),那這樣可以請求執行法院將債權人整地清理恢復原狀的費用(因為債務人不肯處理)列為強制執行必要費用嗎? 依據是什麼?


    還是得等到債務人施作完畢後,才能向債務人請求償金,如果債務人不支付就得再起訴請求支付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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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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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0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是執行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費用才可以算是執行費用,且執行程序沒有民法第792條規定的適用。

    2、建議您直接洽詢執行書記官。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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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4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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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第 15 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 18 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是本件倘債權人係以上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非有妨害或消滅債權人債務事由發生,提起異議之訴,否則強制執行並不會停止,且執行標的須為確定判決之標的,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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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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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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