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偽造判刑入監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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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6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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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是本件需釐清您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您可以先去電或具狀向執行股陳明,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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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6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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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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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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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7 11:36 最後編輯日期:114-03-2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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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建議受刑人可具狀聲請再審,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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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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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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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是以下情形才有辦法申請暫緩執行,且只是暫緩。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2、倘若是遭判刑6個月以下,應該嘗試聲請易科罰金或是社會勞動。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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