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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上訴二審上訴人未附理由

  • 方聖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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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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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前輩好,

    手上有一件被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一審我方(被告)勝訴,發票人上訴二審,但是其上訴狀理由只有寫理由請容後陳,接著就沒有下文了。

    曾經主動發陳報狀給承辦股別,說明上訴人沒有附上理由,這樣沒辦法答辯,但是法院後來也一直沒有下裁定請上訴人補件。於是,接下來不知道該怎麼辦?
    若真的拖到開庭那天(也只剩下19天了),都沒有收到上訴理由,開庭時該怎麼辦?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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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2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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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法律問題往往較為複雜建議您先蒐集並整理相關資料與證據。這將有助於案件的順利處理,並確保您能夠充分準備應對法律程序。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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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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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47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回覆 方聖閔 的發言內容:

    各位前輩好,

    手上有一件被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一審我方(被告)勝訴,發票 ... (恕刪)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遭不明人士冒名簽立本票,本所律師協助確認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8 

    遭不明人士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本所律師協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50

    遭綁架脅迫承認債務,本所律師協助確認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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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www.alicelaw.com.tw)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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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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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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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2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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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定有明文。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7條定有明文。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定有明文。

    法院通常會定期命提出上訴理由,實務上常見開庭當日庭呈上訴理由狀,該次庭期受命法官仍然會詢問雙方整理好的問題,至於上訴理由提及部分,通常會要求書狀回應,並定下一次的庭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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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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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4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444-1條: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第447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是據上開法文規定上訴審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倘上訴人未提出,則第二審法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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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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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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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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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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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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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等到法院要求才提出上訴理由狀。

    2、我方如果很晚才收到上訴理由狀,還是可以請法院給予答辯時間,毋庸過於擔心,我方也可以先針對原審對方的主張準備答辯狀。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