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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無財損,還會能成立偽造文書罪嗎

  • s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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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2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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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

    請問一下,家人之前向朋友(A男)借名買車,後續貸款都是家人給付,期間家人曾用車子名義向朋友(B男)借錢10萬,因車主為A男,所以家人用A男名字簽本票示意給B男,但是實際上本票B男僅看過從未拿走,本票一直都在家人身上。

    1. 直到有天A男無故把家人車子遷走,後續家人因未使用車子,就沒有繼續繳貸款,A男認為家人要繳完貸款,但家人未使用車子認為不應該繼續繳費,因此雙方有點鬧得不愉快。請問A男不遵守借名車子使用遷走,家人應該不用承擔後續貸款吧?

    2. 又因A男在家人車上看到此張本票,就不爽提告家人偽造文書,請問一下,至今A男並無任何財損,B男根本沒有本票正本,完全也不可能向A男索取金額,從頭到尾都是B男對家人,家人有簽名,但是本票一直放身上,是因為A男把車牽走意外在車上發現本票才提告,請問跟檢察官敘述過程對案情有幫助嗎? 偽造文書這樣還算成立嗎?

    以上麻煩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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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2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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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snow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好,

    請問一下,家人之前向朋友(A男)借名買車,後續貸款都是家人給付, ... (恕刪)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遭不明人士冒名簽立本票,本所律師協助確認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8 

    遭不明人士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本所律師協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50

    遭綁架脅迫承認債務,本所律師協助確認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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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www.alicelaw.com.tw)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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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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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2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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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刑法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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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2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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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借名登記契約內容為何?再按按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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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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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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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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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7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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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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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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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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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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