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方無財損,還會能成立偽造文書罪嗎
- snow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02 11:53
- 文章人氣:205
- 個人積分:142
-
各位律師好,
請問一下,家人之前向朋友(A男)借名買車,後續貸款都是家人給付,期間家人曾用車子名義向朋友(B男)借錢10萬,因車主為A男,所以家人用A男名字簽本票示意給B男,但是實際上本票B男僅看過從未拿走,本票一直都在家人身上。
1. 直到有天A男無故把家人車子遷走,後續家人因未使用車子,就沒有繼續繳貸款,A男認為家人要繳完貸款,但家人未使用車子認為不應該繼續繳費,因此雙方有點鬧得不愉快。請問A男不遵守借名車子使用遷走,家人應該不用承擔後續貸款吧?
2. 又因A男在家人車上看到此張本票,就不爽提告家人偽造文書,請問一下,至今A男並無任何財損,B男根本沒有本票正本,完全也不可能向A男索取金額,從頭到尾都是B男對家人,家人有簽名,但是本票一直放身上,是因為A男把車牽走意外在車上發現本票才提告,請問跟檢察官敘述過程對案情有幫助嗎? 偽造文書這樣還算成立嗎?
以上麻煩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02 12:2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076
- 律師評價:947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回覆 snow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好,
請問一下,家人之前向朋友(A男)借名買車,後續貸款都是家人給付, ... (恕刪)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遭不明人士冒名簽立本票,本所律師協助確認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8
遭不明人士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本所律師協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50
遭綁架脅迫承認債務,本所律師協助確認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6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line電話搜尋)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www.alicelaw.com.tw)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 洪維廷 (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02 15:1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772
- 律師評價:96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刑法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02 20:4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5106
- 律師評價:498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借名登記契約內容為何?再按按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05 09:2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246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劉芳茵 (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07 11:2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460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09 08:4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040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