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年9月初犯竊盜 今年要請良民證上面會有記錄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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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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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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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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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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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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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亦稱良民證,其無法申請核發情形: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1)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2)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因此,有前科紀錄的民眾,仍可申辦,但申請人如通緝中、假釋中、易科罰金尚未繳清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則警察機關依法不予核發。再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內容:申請人有刑事案件紀錄,除有上述情形外,受理警察機關均應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有下列各款刑事紀錄,不予記載:(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4) 受免刑之判決者。(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是本件需釐清當初判決主文係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抑或受罰金之宣告?倘係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倘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不會記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配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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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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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罰金的話不影響良民證。
二、警察刑事紀錄核發條例第六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參、竊盜案件本所勝訴案件
(一)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v8號, 加重竊盜案,二審改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不用入監案。
(二)竊盜案件(支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6V號不起訴。
(三)竊盜案件106年度偵字第4VV4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5年度易字第9VV號無罪判決。
(五)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V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嗣民事訴訟亦獲勝訴判決(臺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2v3號)
(六)竊盜(便利商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89V號不起訴處分1件(職權不起訴)。
(七)竊盜(百貨公司專櫃)和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v0號、109年度偵字第29v5號不起訴處分書(職權不起訴)。
(八)竊盜(加重竊盜未遂、竊盜既遂)(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v9號緩起訴處分書。
(九)案由竊盜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v2號刑事簡易判決(緩刑判決)。
(十)案由竊盜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110年度簡字第10v9號刑事簡易判決(緩刑判決)。
(十一)案由竊盜(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V2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件。
(十二)案由竊盜案件(刑法第320條第1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183v9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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