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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二範的判決是否包含第一次犯案的刑責

  • eil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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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8-30 13:39 
  • 文章人氣:3193
  • 個人積分:2
  • 我弟弟是現役軍人(自願役、憲兵)
    去年因與同袍起爭執  惡意偷藏對方的金錢(五百)被逮獲

    調查時該同袍也承認確實有偷翻我弟弟的私人櫃子
    送軍法判四個月徒刑  緩刑兩年
    年初再犯  偷了同袍1200元  因心理不安自首
    送軍法判十個月  每日易科罰金1000元
    當初判刑時   長官有提到因為已經是累犯會加重期刑
    網路上查到的資料是連續犯會加重其刑1/2

    所以4+4+4*1/2=10個月的判決大家都還可以接受

    並且可以以1000/天的罰金取代坐牢

    可是今天去繳交30萬5千元的罰金時
    卻又告知去年的四個月刑期取消緩刑
    要嘛就是坐牢或是多付12萬的罰金
    大家都非常錯愕
    以為那十個月是已經包含了之前的四個月刑期了

    想請問這樣的判決是否合理?

    而未告知家屬及犯人此次判決的涵蓋範圍是否有疏失?

    此外 第二次竊盜案審查過程

    既沒有人證也沒有物證   單憑我弟弟的自白就算偵查終結

    在程序上是否有疏失的地方?

     

    PS.後來發現弟弟的心理狀態有偏差 才會連續犯下偷竊

    目前依靠宗教和家庭的力量努力的導正中

    也鼓勵他要勇敢承擔過失並改過

    只是以為今天繳交了30萬的罰金整件事情可以落幕了

    沒想到卻又得知第一次的案子竟然還沒有結束

    讓大家都非常難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