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警示帳戶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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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1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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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3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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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警示帳戶申請;一、必須先釐清刑事案件的結果,並取得正式判決書。 二、攜帶判決書和身分證(如未領有身分證之未成年則需攜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或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提出解除警示的申請。 三、申請解除警示帳戶約3~5天後,會收到申辦單位解除警示公文副本,帳戶所屬銀行會在1~2個星期後收到解除警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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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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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1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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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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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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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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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12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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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就警示帳戶辦理解除要件如下:倘您業已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您可以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您須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四)判刑執行完畢: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您可以去電向承辦股書記官抑或具狀聲請補發判決書,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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