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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

  • terry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08 00:46 
  • 文章人氣:27
  • 個人積分:2
  • 律師您好  想跟您請教,因為房客不歸還鑰匙,導致房東在於房屋買賣,或是之後租屋造成損害,房東否可以主張房客需給付延遲造成損害賠償。即使是不在租約上的房客,因為有攝影機證明有居住事實所以也需要負連帶責任呢!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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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8 10:2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6868
  • 律師評價:207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擅長處理房屋租賃糾紛問題,經驗豐富

    1、只要能證明房東的損害是因為房客未歸還鑰匙所導致,就可以依照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的規定,向房客求償

    2、如果不清楚該怎麼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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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務必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否則請不要加,謝謝】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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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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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房客不按時歸還鑰匙,因此所致之損害,您可依照民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不在租約上之房客應另尋請求權基礎,就您目前之資訊,難以斷定是否可以請求連帶賠償。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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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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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侵權行為人及態樣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