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騙簽票據無中生有,法院判他沒有後還持續亂索討,導致心理精神受損

- 鍋貼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09 16:22
- 文章人氣:21
- 個人積分:2
-
2018年11月我與黃男合資買汽車,我是車主兼貸款人,他自願支付頭期款並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一起負擔車貸。因為我不懂車,所以他獨自一人去看車,然後跟我和貸款車行申報車價為100萬+,簽完貸款契約後貸款車行業務要走我所有證件,說是辦理貸款所用,結果不知為何到了黃男手中,他趁我忙於工作之際獨自一人去進行買賣、自行簽立買賣契約(他說是簽他自己的名字)、過戶、交車等事宜後獨自一人使用。我支付了錢2期貸款後(拿現金給他去繳),他來我家跟我們全家解釋說車價138萬(我貸款70萬確定,他自稱支付了68萬頭期款),我媽便跟他索要買賣契約,他來我工作地以簽立車輛買賣相關資料為由約我至附近全家便利商店,然後要我簽立68萬元本票、借據各一紙,我斯時誤以為那是他要拿給我媽的買賣資料便簽發給他,但是並未填寫發票日,他拿走票據便離去,隔天我媽約他還車給我們,他卻反而跑來我公司以他斯時竹聯幫明仁會一員之身分當面恐嚇我說:【車價只有93萬,不要報警把事情鬧大,否則他和他公司都不會放過我】。
爾後雙方因車輛買賣(他貸款時報高車價讓我貸款貸高,導致比例失衡)、貸款繳納之負責、使用權等發生糾紛涉及多起訴訟,共有
1.刑事詐欺得利、侵占共2案皆不起訴
2.民事返還不當得利(罰單代墊金求償,勝訴獲判)
**3.債權不存在(我被他騙簽本票借據+恐嚇便離職失去收入,無法負擔車貸,他既不還車也不繳貸款,最後車子因未繳貸款被貸款車行委外取回並強制執行法拍掉然後向我求償利息尾款及相關費用。我跟車行間的訴訟,他當車行之證人,還說謊稱說借我頭期款以獨資買車及幫忙代墊車貸,他只是借我錢,沒有拿這台車的意思,經具結之證人證詞明顯與他其他官司被告之證詞相悖,近期已告發偽證,待偵查)
**4.我求償車輛租金+他反訴求償車輛頭期款及支付分期貸款(敗訴,皆未獲判,法院認定雙方合意合資購車,認為他是合法擁有及使用車輛且我沒有跟他借貸的理由及事實)。
他在上面這個民事互告案判定後仍然持續仗著手中握有騙我簽發之票據敲詐索討,甚至找人來傳話恐嚇我說:【不給他錢就要把票據給黑道,叫他們來我家討】。 **因為票據債權乃無中生有且他自行偽造填寫發票日,因此他在此前所有訴訟皆未提出票據作為證據,票據也未曾裁定過。
因為他自2019年騙我簽完票據後就不停地發訊息甚至跑來我家亂索討,導致我心理跟精神受到嚴重打擊,一直在醫院接受諮商治療,我上網問AI,想跟各位律師請教正不正確:
AI答:
根據你的敘述,法院判決已確定:
-
法院明確認定雙方係合意合資購車;
-
否定借貸關係(即「沒有借錢」這件事被法院確定為不存在);
-
對方仍:
-
在訴訟中未提出任何金流或票據證據;
-
敗訴後仍持續以「虛構債權」私下討錢;
-
並拿出早年以詐術誘你簽的「借據、本票」說是「你自願簽給他的」;
-
但又不敢讓你影印或取回,以規避你提告。
-
這樣的行為,法律上至少觸及三個面向:
-
惡意濫用訴訟權(民事侵權)
-
持續以虛構債權方式侵害名譽、心理安寧(民法第195條)
-
有偽造文書及恐嚇取財未遂之嫌(刑事面)
刑事方面我有付費諮詢過律師,但是說票據在對方手中,我連影本都沒有,應是提告絕對敗訴,甚至可能直接被駁回;恐嚇取財因為他是找人來傳話,所以沒有證據,只有他叫我或我媽給他錢的對話訊息。
故我想請問他此等惡劣行徑是否算是惡意亂訴及能求償慰撫金的侵權(明知無債權仍提告,敗訴後持續討債侵權)???
-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09 22:4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5586
- 律師評價:49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是侵權行為部分需釐清構成態樣及證據為何?再者,民事部分係私權紛爭,倘原告起訴,法院判決依據係依據請求權基礎有無與訴之聲明相符?及原告所提出之證據為何?最後,民法第195條之要件係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法院方能判決請求,與民事濫訴無涉,本件就相關爭點尚需釐清,且侵權行為須注意時效,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09 23:4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6872
- 律師評價:207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有處理過類似的案件,並且有勝訴經驗
1、您可以委任律師提出誣告的民事訴訟,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要求精神慰撫金
2、如果不清楚相關流程或細節,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務必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否則請不要加,謝謝】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