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騙簽票據無中生有,法院判他沒有後還持續亂索討,導致心理精神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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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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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我與黃男合資買汽車,我是車主兼貸款人,他自願支付頭期款並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一起負擔車貸。因為我不懂車,所以他獨自一人去看車,然後跟我和貸款車行申報車價為100萬+,簽完貸款契約後貸款車行業務要走我所有證件,說是辦理貸款所用,結果不知為何到了黃男手中,他趁我忙於工作之際獨自一人去進行買賣、自行簽立買賣契約(他說是簽他自己的名字)、過戶、交車等事宜後獨自一人使用。我支付了錢2期貸款後(拿現金給他去繳),他來我家跟我們全家解釋說車價138萬(我貸款70萬確定,他自稱支付了68萬頭期款),我媽便跟他索要買賣契約,他來我工作地以簽立車輛買賣相關資料為由約我至附近全家便利商店,然後要我簽立68萬元本票、借據各一紙,我斯時誤以為那是他要拿給我媽的買賣資料便簽發給他,但是並未填寫發票日,他拿走票據便離去,隔天我媽約他還車給我們,他卻反而跑來我公司以他斯時竹聯幫明仁會一員之身分當面恐嚇我說:【車價只有93萬,不要報警把事情鬧大,否則他和他公司都不會放過我】。
爾後雙方因車輛買賣(他貸款時報高車價讓我貸款貸高,導致比例失衡)、貸款繳納之負責、使用權等發生糾紛涉及多起訴訟,共有
1.刑事詐欺得利、侵占共2案皆不起訴
2.民事返還不當得利(罰單代墊金求償,勝訴獲判)
**3.債權不存在(我被他騙簽本票借據+恐嚇便離職失去收入,無法負擔車貸,他既不還車也不繳貸款,最後車子因未繳貸款被貸款車行委外取回並強制執行法拍掉然後向我求償利息尾款及相關費用。我跟車行間的訴訟,他當車行之證人,還說謊稱說借我頭期款以獨資買車及幫忙代墊車貸,他只是借我錢,沒有拿這台車的意思,經具結之證人證詞明顯與他其他官司被告之證詞相悖,近期已告發偽證,待偵查)
**4.我求償車輛租金+他反訴求償車輛頭期款及支付分期貸款(敗訴,皆未獲判,法院認定雙方合意合資購車,認為他是合法擁有及使用車輛且我沒有跟他借貸的理由及事實)。
他在上面這個民事互告案判定後仍然持續仗著手中握有騙我簽發之票據敲詐索討,甚至找人來傳話恐嚇我說:【不給他錢就要把票據給黑道,叫他們來我家討】。 **因為票據債權乃無中生有且他自行偽造填寫發票日,因此他在此前所有訴訟皆未提出票據作為證據,票據也未曾裁定過。
因為他自2019年騙我簽完票據後就不停地發訊息甚至跑來我家亂索討,導致我心理跟精神受到嚴重打擊,一直在醫院接受諮商治療,我上網問AI,想跟各位律師請教正不正確:
AI答:
根據你的敘述,法院判決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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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確認定雙方係合意合資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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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借貸關係(即「沒有借錢」這件事被法院確定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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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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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未提出任何金流或票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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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後仍持續以「虛構債權」私下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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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拿出早年以詐術誘你簽的「借據、本票」說是「你自願簽給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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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又不敢讓你影印或取回,以規避你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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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行為,法律上至少觸及三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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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濫用訴訟權(民事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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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以虛構債權方式侵害名譽、心理安寧(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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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偽造文書及恐嚇取財未遂之嫌(刑事面)
刑事方面我有付費諮詢過律師,但是說票據在對方手中,我連影本都沒有,應是提告絕對敗訴,甚至可能直接被駁回;恐嚇取財因為他是找人來傳話,所以沒有證據,只有他叫我或我媽給他錢的對話訊息。
故我想請問他此等惡劣行徑是否算是惡意亂訴及能求償慰撫金的侵權(明知無債權仍提告,敗訴後持續討債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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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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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9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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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是侵權行為部分需釐清構成態樣及證據為何?再者,民事部分係私權紛爭,倘原告起訴,法院判決依據係依據請求權基礎有無與訴之聲明相符?及原告所提出之證據為何?最後,民法第195條之要件係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法院方能判決請求,與民事濫訴無涉,本件就相關爭點尚需釐清,且侵權行為須注意時效,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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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9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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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有處理過類似的案件,並且有勝訴經驗
1、您可以委任律師提出誣告的民事訴訟,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要求精神慰撫金
2、如果不清楚相關流程或細節,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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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務必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否則請不要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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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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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就對方反訴部份,法律保障人民有訴訟權,除非能夠證明對方明知無此權利,才有可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注意,若對方只是單純證據不夠或無法證明事實,並不當然可以得出對方是惡意濫行起訴的結論。
2.就對方私下討錢部份,應可以主張對方明知法院已經認定債權不存在,卻仍持續侵擾您的私生活,侵害您的人格權,請求法院禁止對方為騷擾行為,並且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涉及爭點眾多,建議進一步委任律師討論下一步應如何處理。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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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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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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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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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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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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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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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您所述對方沒有本票任何裁定,對方對於您的財產應無強制執行名義,頂多私下索討金錢,日後倘有涉違法討債可隨時報警處理,其餘騷擾是否能舉證求償或是否有其他債權有起訴確認範圍的必要性,則需進一步諮詢討論。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 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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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雙方的爭點應是在於那68萬的標的是否為借款,而就您上述所述,目前法院對於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已有作出判決,倘若對方有就此訴訟標的再另行新訴的話,即屬於以同一事實再行起訴。若無,之前的訴訟就僅能算是訴訟權的行使而已,因此並不會因為對方起訴即須負賠償責任,法律上您的請求並無理由
另外,若對方有繼續騷擾的情況,建議您可以報警尋求幫助。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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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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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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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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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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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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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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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處理這麼多訴訟之前就應該諮詢專業律師。
另外,也不建議法律事務依賴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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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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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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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0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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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沒有證據,建議算了。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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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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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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