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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構成什麼案件?

  • 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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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9 06:06 
  • 文章人氣:64
  • 個人積分:2
  • 在公司line群組上打字 傅先生:你是有算術障礙?還是眼睛抽菸抽到眼睛不好還是看手機看到有障礙?業績本常常算錯!可以麻煩你?算了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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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9 12:5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6916
  • 律師評價:20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經驗豐富

    1、這樣的行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與加重誹謗罪,受害人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

    2、本律師經常處理此類案件,經驗豐富,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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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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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6026
  • 律師評價:500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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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3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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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有無算數障礙是一種事實,若利用文字散播不實訊息,影響他人名譽,可能構成加重誹謗。

    2.建議與專業律師諮詢,確認若遭他人提告應如何應答。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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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1 10:2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2854
  • 律師評價:1417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誹謗罪、名譽侵害,建議應該避免此類行為。

    2、如果對方有提告,可以嘗試與對方和解並簽立和解書;或是委請律師辯護或是提出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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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02 16:1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02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無須理會即可。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LINEID:0988706305/@szu8377t/ning0988706305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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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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