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親生父親謾罵甚至趕出家門

- 小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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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1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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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我搬回來家裡住然後家中有老人,我們家原本有請一個看護來顧阿嬤然後阿嬤不喜歡所以那個看護離職了父親叔叔伯伯提議讓我在家顧老人每個月以24000的薪資給我叔叔伯伯會拿給我的薪資給父親,父親才會發給我,今年度11月底我跟我的父親吵架我跟他提議說拿完這個月的薪水後我就不顧了我要自己出去外面求職我們小孩本身有保險我的父親就說我的保險要自己繳因為之前有寫原因我要給我父親15000的錢要還給他但我們10月底那邊說好每個月5000這樣給但因為這件事吵架了他就把我應得的薪資不給我說什麼要一次把保險的錢給他,我聽了很生氣就把自己鎖在房間,我自己也要求職面試應徵也需要交通但他自己選擇讓我自己想辦法什麼零用錢甚至資源不給我我也不知道怎麼辦,他每天在我的門口謾罵導致我每次聽到這些話都很難過失眠容易驚嚇甚至說要把我趕出家門他們天都在客廳一直說出去給別的男生上當作我沒有你這個女兒把你趕出家門不是我們家的人等很髒很髒的話我一個17歲單親女生從小根本也沒關心過我但長大了還要因為這樣謾罵而自卑現在我的父親要把我趕出家門叫我出去自生自滅我忍了很久很想為自己出一口氣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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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16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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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本件倘你未成年可以向在地社會局處請求介入幫助,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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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19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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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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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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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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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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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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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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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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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3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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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在有經濟實力以前,不建議與家人爭吵,毫無實益。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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