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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債務糾紛

  • 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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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7 06:05 
  • 文章人氣:68
  • 個人積分:4
  • 首先這件事情涉及3人,分別A、B、C以及4台汽車(ABCD汽車代稱)
    此3人皆為親屬關係。

    [2022年]
    首先C在2022年(印象中)贈與A一台A車,所以A身上一直都有A車鑰匙。(但當時是口述,尚未留下任何紀錄,所以也不確定年份)
    而這台A車是屬於C公司名下的汽車(C是公司的負責人),並且這台A車的車貸從2021到2026/3左右結束。(目前尚未結束清還車貸)

    [2023年]
    後來B跟C於2023年的時候,他們談好“把B車拿去貸款,讓A車當擔保品,如果B車遺失(被拖吊走),A車就要送人。”這件事情A完全不知情。

    [2024年]
    2024年12月 C無法持續支付車貸,主動與A協議共同分擔車貸,於是A從2024年12月到2025年8月共付了9萬6左右(包含三次車貸與保養、停車費)。

    [2025年]
    後來2025年8月底,因為C原本的C車老舊,因此A將A車暫時送還給C。同時A詢問C是否會賣掉那台A車,C說不會。

    2025年10月B車被拖吊走,B要求償還,C表示“暫時將A車給B開”。(A得知此事)

    後來B車被贖回來了,可是B改口要買A車(因為B害怕B車怕有二次拖吊),即便C當下有提及另外一台D車(無貸款)可以給他,他也拒絕且堅持要A車。因此C後來答應,並遊說A放棄取回A車。因為A有提出“既然B車回來了,為何要拿走A車?”

    最後B不斷脅迫之下,A起初答應,但仍然無法諒解,並且從2025/11月到現在,仍然與B爭論。且爭論過程中,得到不少矛盾想法,如B說“想要一台無貸款的汽車”以及B說“如果B車贖不回來,A車就要送我”等。

    [最後]
    A想申請合理的調解或法律途徑取回A車,因為A車曾經陪伴A一段時光,所以A車對他來說很重要,只是A不清楚該從哪保護自己的立場與論點,所以上平台來尋求幫助,請各位律師幫忙解惑,因為這件事情非常緊急,再麻煩平台上的律師們。
    非常感謝您們。


    [補充資訊]
    1.B已經拿走A車(長達半年上下),並且後續以"付清2025/12-2026/3車貸"當作購買A車。
    2.A可以用對話證明B是得知A有協助繳車貸(2025年對話紀錄)、也能證明B有得知A是A車主要使用者(2024年對話紀錄)
    3.C同時也欠B十萬以上的現金,但那筆錢與汽車無關。只是B經常拿這件事情來威嚇A。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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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7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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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有無借名登記契約?抑或使用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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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9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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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538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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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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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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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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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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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2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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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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