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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是否違反程序

  • 阿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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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9 11:21 最後編輯日期:115-03-0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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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因吃全酒精母鴨和喝了4罐瓶酒到半夜約3點多,然後休息到7點多出門,發生了重大車禍當下只記得開車門下車和有人問我有沒有喝酒,後續醒來我已經轉院且手術後快2天了,出院後去做筆錄有承認那天凌晨有喝酒,警察也問我對吹氣酒測有沒有異議,我想說都有錄影應該不會有錯,所以就說沒問題了,事後家人告知醫院是用抽血檢驗,詢問醫院他們也說確實有抽血,但我並沒有拿到抽血檢驗的報告,而警察也是在我做筆錄時才給我簽酒測的單子,而保險業務員又告知當下我意識不清因該不能用吹氣的方式,又說我當下重傷內出血、胸骨受傷,胸椎滑脫,這樣不管吹氣或抽血都會引響測出來的數值,想請問大大像這樣情況警察是否合乎酒測程序,若因為重傷測量的酒測數值可以當作依據嗎? 想請問若真的不合乎程序,或因重傷酒測數值異常那我該怎麼做

     

    若醫院病歷中有寫到我昏迷或意識不清的狀況,我該主何主張酒測過程違法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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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9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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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有部分抽血檢驗方式會因受傷而受影響,不過因為您當天確實有飲酒的情況,您要單純抗辯抽血檢驗方式有瑕疵,不容易。

    2、因為員警已經取得您的同意,因此,必須有醫療證據證明您當下意識不清或沒有辨別能力,否則難以主張是違法的。

    3、且您當下是有發生重大車禍,如果以證據證明您有飲酒,縱使酒測值有一些瑕疵,仍然會成立犯罪。

    4、倘若犯行明確,建議您還是認罪請求從輕量刑,並釐清肇事責任與被害人和解,如果要爭取無罪判決,建議您委請律師辯護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阿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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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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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有部分抽血檢驗方式會因受傷而受影響,不過因 ... (恕刪)

    若醫院病歷中有寫到我昏迷或意識不清的狀況,我該主何主張酒測過程違法呢?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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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9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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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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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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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依據取締酒駕作業程序規定:1.檢測前(1)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 15 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 15 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 15 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2)如有照相、錄影、錄音,應事先告知受測人員。

    (3)準備酒精測試器,並取出新吹嘴。

    (4)應告知受測者事項:

    A.儀器測定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B.如吹氣不足,儀器無法完成取樣,必須重新檢測。

    2.檢測開始:插上新吹嘴,請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

    3.檢測結果:(1)成功:儀器取樣完成。

    (2)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

    (五)駕駛人拒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不得再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 185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六)告知檢測結果:告知受測人檢測結果,並請受測者在酒精測定列印紙上簽名確認,並依規定黏貼管制,俾利日後查核。

    是本件比較有疑問在於警察臨檢之時間及地點?有無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實務上倘發生車禍,司法警察會對兩造進行酒測,本件需釐清您是否確實有喝酒駕車導致不安全駕駛?倘您要舊酒測程序聲明異議,實務上恐有難度,且須需要注意時效;再按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您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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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