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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這樣罵感到被冒犯

  • E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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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04 10:50 
  • 文章人氣:96
  • 個人積分:2
  • 想問各位律師,在網路公開留言區與對方討論觀點,對方直接發了一張寫著「這年頭傻逼跟量產似的」

    我回應罵人沒有比較高尚之後對方補了一句,「面對大腦有問題的人就應該用跟他相同的素質」讓我感到被冒犯,請問是可以提告的嗎?目前對方已將我封鎖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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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04 12:0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244
  • 律師評價:214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經驗豐富

    1、對方的行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您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

    2、本律師經常處理此類案件,經驗豐富,如果您對於提告細節不清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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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04 21:51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26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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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06 12:5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050
  • 律師評價:2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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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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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07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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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574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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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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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07 09:3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9768
  • 律師評價:11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難以確認對方留言內容是單純以妨害您的人格名譽之意思針對您個人辱罵,是以您仍可提出告訴但是否會成立妨害名譽罪仍有待商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張哲軒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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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0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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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52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38號
  • 您好  依您描述

    對方以傻逼的言論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可以提出告訴

     

    如有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網站:www.lawyercch.com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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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1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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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3340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是公開對話,對方的留言已經涉嫌公然侮辱罪,可以蒐證報警提告。

    2、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要求精神慰撫金。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