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問題

- 高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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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1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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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發問過,但有後續的問題,所以想再請問一下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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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與朋友合資做生意,本金及獲利均一人50%,
但因朋友資金有問題便向他認識的人借款,借了100萬,
但對方要求簽本票還要有保證人,便找我充當連帶保證人,
本票日期是到2025年6月到期.
我另外與朋友寫協議,若這100萬他沒歸還,拿回本票並銷毀,對方若來找我討債,我們之間的合資生意股份則全部歸我.
在2025年4月,朋友出差到泰國,爾後失去消息,他家人也連絡不到他,到現在一樣毫無音訊.
那個債權人A於2026年7月3日拿本票來找我,我與他協商,我每個月10日還款10萬給他,直到2026年4月10日全部還清,最後一次4月10日則還款15萬.還款金額為105萬.
債權人A也同意了,在line上有來往對話,每個月轉帳完畢後,我會把轉帳證明po給他,他也會回復,ok.
2026年3月10日還款後,把證明po給他,卻已讀不回,我想說可能再忙,也沒當一回事.3月14日有一人B拿著本票來要錢,要100萬.我與對方溝通並告知,那個金額我已還款90%,剩餘的下個月就能還清,為何債權轉移到他那?然後來要債一百萬?
B則說A在3月初把這張本票轉移給他們,當時詢問A,A回答未收到任何款項.
想請問一下:
我在4月9日找到A本人,我要支付剩餘款項給他,然後要拿回本票及抵押物(因當時他要求要有抵押物品,才肯協商),但他無法交還我本票,而抵押物品A說遺失三分之一,只能歸還部分抵押物品.所以我沒有支付剩餘款項給他. -
而B(拿到轉讓本票的人)一直來向我追討,我也明確告知那張本票剩餘的金額,也讓他看我支付給A的轉帳證明及LINE的對話,但B仍要向我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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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自保?我可以結清剩餘的金額,但A無法歸還本票及抵押物品.所以我沒把剩餘金額交付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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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則一直拿著本票找我追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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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該怎麼做?與A的協議內容LINE的對話及轉帳證據我都有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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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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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1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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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A之行為可能涉及詐欺罪,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提出刑事告訴,以維自身權益。
2、如果B係以等值之對價關係取得本票且本票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您可能會對B有給付義務,繼續拖延下去恐對您更加不利,應盡快採取適當法律程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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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14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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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95 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6 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第 297 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是本件本票債權係可讓與,惟您之前業已清償之債務可對抗受讓人,然因本票係無因性,倘受讓人提出本票強制執行,您可能須向法院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教祥係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維護您自身權益,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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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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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4-1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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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A的部分是要求他履行之前的約定,否則便向法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B的部分則是告知他目前的現況,另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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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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