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債權債務 > 本票問題

本票問題

  • 高個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14 13:17 
  • 文章人氣:79
  • 個人積分:18
    • 之前有發問過,但有後續的問題,所以想再請問一下各位......

    •  

    • 原先與朋友合資做生意,本金及獲利均一人50%,
      但因朋友資金有問題便向他認識的人借款,借了100萬,
      但對方要求簽本票還要有保證人,便找我充當連帶保證人,
      本票日期是到2025年6月到期.
      我另外與朋友寫協議,若這100萬他沒歸還,拿回本票並銷毀,對方若來找我討債,我們之間的合資生意股份則全部歸我.
      在2025年4月,朋友出差到泰國,爾後失去消息,他家人也連絡不到他,到現在一樣毫無音訊.
      那個債權人A於2026年7月3日拿本票來找我,我與他協商,我每個月10日還款10萬給他,直到2026年4月10日全部還清,最後一次4月10日則還款15萬.還款金額為105萬.
      債權人A也同意了,在line上有來往對話,每個月轉帳完畢後,我會把轉帳證明po給他,他也會回復,ok.
      2026年3月10日還款後,把證明po給他,卻已讀不回,我想說可能再忙,也沒當一回事.3月14日有一人B拿著本票來要錢,要100萬.我與對方溝通並告知,那個金額我已還款90%,剩餘的下個月就能還清,為何債權轉移到他那?然後來要債一百萬?
      B則說A在3月初把這張本票轉移給他們,當時詢問A,A回答未收到任何款項.


      想請問一下:
      我在4月9日找到A本人,我要支付剩餘款項給他,然後要拿回本票及抵押物(因當時他要求要有抵押物品,才肯協商),但他無法交還我本票,而抵押物品A說遺失三分之一,只能歸還部分抵押物品.所以我沒有支付剩餘款項給他.

    • 而B(拿到轉讓本票的人)一直來向我追討,我也明確告知那張本票剩餘的金額,也讓他看我支付給A的轉帳證明及LINE的對話,但B仍要向我追討.

    • 我要如何自保?我可以結清剩餘的金額,但A無法歸還本票及抵押物品.所以我沒把剩餘金額交付給他.

    • B則一直拿著本票找我追討金額

    • 請問一下我該怎麼做?與A的協議內容LINE的對話及轉帳證據我都有保存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14 20:0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9742
  • 律師評價:1124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A之行為可能涉及詐欺罪,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提出刑事告訴,以維自身權益。

     

    2、如果B係以等值之對價關係取得本票且本票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您可能會對B有給付義務,繼續拖延下去恐對您更加不利,應盡快採取適當法律程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高個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14 21:4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8
  • 回覆 陳柏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A之行為可能涉及詐欺罪,建議委請律師 ... (恕刪)

    謝謝您的回答

    我有詢問過B,他並未以同等價值的金額去換取那張本票.

    我還想了解的是

    我只剩下最後15萬即可結清,(錢,我也準備好了),但A無法歸還我本票以及我所抵押的物品.

    (抵押的物品有所遺失,無法全部歸還).那我該如何處理?能做甚麼措施來保護自己?

    抵押物品明細及LINE相關對話均有紀錄.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14 21:50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898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95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6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第 297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9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本件本票債權係可讓與,惟您之前業已清償之債務可對抗受讓人,然因本票係無因性,倘受讓人提出本票強制執行,您可能須向法院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教祥係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維護您自身權益,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個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14 21:56 最後編輯日期:115-04-14 22:0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8
  •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
    • 謝謝您的回覆...

    • 我還想了解,我只剩最後一期15萬(錢,我也準備好了),但A無法歸還我本票以及我所抵押的物品.抵押物品還有遺失一部分,那我該如何處理?而抵押物品部分我可以對A提出求償或其他的法律行動嗎?

    • 抵押物品明細及LINE的通聯相關紀錄均有保存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15 17:4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3306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票據無因性,除非您有證據證明B是無償取得該本票,或是B在受讓票據的時候,知悉您跟A的約定,否則B還是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2、所以您應該要求A負責交還票據或是賠償損失。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個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15 19:4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8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票據無因性,除非您有證據證明 ... (恕刪)

    謝謝您的答覆.

    我無法證明B如何取得的本票.所以B可以向我追討本票上的金額.

    而我只能向A索取我的本票.

    那我可以提出相關證明,去找法官仲裁本票債權不存在嗎?

    那如果因為擔保的抵押物品遺失,要向A索賠,要用甚麼條款?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17 14:5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542
  • 律師評價:526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A的部分是要求他履行之前的約定,否則便向法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B的部分則是告知他目前的現況,另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