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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押庭前的開庭

  • 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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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3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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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因為詐欺等罪被羈押禁見 如果延押庭開庭前 認罪的話 有可能交保嗎 他有點類似車手第二層 如果點出來是不是交保機率大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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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3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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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同時,費用方面,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處理,最重要的是要趕緊掌握證據、釐清事實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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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31 19:19 最後編輯日期:115-06-01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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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在延押庭前「認罪」本身並不能保證一定可以交保,實際獲釋的機率取決於法官評估是否已無「羈押原因」(如逃亡、串證、滅證風險)。
    2. 實務建議(1);委請辯護人(律師)應隨時具狀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並詳細陳報已無羈押必要的理由。(2);除了認罪,也可向法官承諾配合傳喚、限制住居,甚至配合科技監控(如電子腳鐐)等替代處分,來換取交保機會。
    3. 為確保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趙平原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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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31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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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8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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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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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31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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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8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是羈押須符合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1條之規定,且倘被告有禁見,只能由律師律見,本件需先釐清被告是否認罪及供出上游共犯?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內容,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瞭解相關案情後,爭取撤銷羈押或具保,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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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0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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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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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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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0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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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3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若認罪並且指認出上游,則爭取交保機會是大的;建議若仍被羈押,可以委任律師提起抗告或是聲請撤銷羈押」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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