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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 Q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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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15 17:13 最後編輯日期:115-06-18 18:29
  • 文章人氣:98
  • 個人積分:2
  • 你好,我想請教一個法律問題。我哥哥在超商工作,前幾天當班買東西時,因為太忙不小心漏結了一件商品。後來發現後,已經主動補刷並付清款項。

    ?可是現在店長一直威脅他,說他是故意的,逼他一定要寫自白書,還威脅說不寫就要報警,並要他賠償店裡以前所有的盤損。

    ?我們想請問:

    ?錢都已經付清了,店長這樣告得成竊盜嗎?

    ?我們應該要聽店長的話寫自白書嗎?寫了會不會反而變成證據?

    更新:我哥哥最後還是寫自白書了但是寫自己是忘記不是寫故意這樣可以嗎,然後有跟他們提離職,有一個女生她說如果要離也不會再留到這裡就當同意了,然後因為我之前也在那間超商做過門市一個女生有我的Line,她突然又傳給我說我哥哥突然離職門市老闆很生氣要追究,然後剛剛我哥哥跟我家人去門市,他們說要離職還要我哥哥再寫一個自白書跟離職書,然後媽媽也勸我哥哥先留下來繼續做不然他們會報警什麼的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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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1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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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對方老闆要提告竊盜罪,刑事案件方面,的確可能進行得下去(事實上,應該是「業務侵占」);然而,千萬不要貿然就直接簽自白書。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同時,費用方面,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處理,最重要的是要趕緊掌握證據、釐清事實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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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15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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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7356
  •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經驗豐富

    1、如果寫了自白書,等於承認有偷竊的事實,對方反而可以報警成立

    2、建議委託律師協助出面跟店家協商,合法錄音蒐證

    3、如果需要協助可以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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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與現在居住縣市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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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15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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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自白書內容為何?倘未有之行為,不應自白,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兄長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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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1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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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要簽就要簽和解書,確保我方不會再被提告。

    2、除非有其他證據,否則不能以這一次的疏失就認定之前的盤損都是我方造成的。

    3、建議應該多蒐證自保,如有必要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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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1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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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286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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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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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18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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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670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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