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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員加錯油

  • 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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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18 01:05 最後編輯日期:115-06-18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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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
  • 你好我是加油員,入職大約一個月左右也不懂車,工作的時候有一台加汽油的發財車開來柴油道說加滿,我只有覆誦加滿兩個字就將柴油加滿汽油,請問這樣後續賠償還是加油員全賠嗎

  • 李旻蓉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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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1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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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消費者本身沒有告知加油的品項,對於損害與有過失。

    2、但是主要還是我方沒有確認需要付比較大的責任,因此建議以和解的方式處理比較妥適,如果雙方有共識,應簽立和解書以避免爭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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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1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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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消費糾紛的案件,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敘述,消費者可以對您跟加油站提告要求連帶賠償。加油站在賠償完消費者後,可以轉向跟您求償

    2、您可以主張過失相抵,要求減少賠償金額

    3、如果不清楚該怎麼做,可以來電諮詢

     

    ---------------------------------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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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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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18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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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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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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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18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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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本件需先釐清您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倘有,即須負有損害賠償之責;再者,因您係在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受害者亦可據民法第188請求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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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24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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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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