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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不同意經由公用梯廳接中華電信光鑯線到家裡

  •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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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6 14:23 最後編輯日期:115-07-0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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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想請問因為家裡要接光鑯線,本來已請水電師傅來作業,但因原設暗管的線都滿了,在滿線的情況,想說先把電視線移除,但也兩邊都拉斷了,真的不得已,後來又請別的師傅來看也是不行,也請中華電信來看過,從室內暗管作業確實是無解了,目前只能想到透過公用梯廳開洞再接線到樓梯間的公用弱電箱,已跟管委會說明上述情況了,但管委會仍不同意,我是否可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來主張權利,但管委會說我原先就有網路線了(但速度只有100mb),如果我要更高速就沒辦法了@@

    補充說明:中華電信光鑯線原已有接到公用弱電箱了,只是接到住戶這端,要住戶自行處理,但我現在就是原辦管阻塞無法處理……哎

    請幫幫我,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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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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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需要使用到公設,因此確實需要其他區權人的同意。

    2、如果管委會拒絕,可以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處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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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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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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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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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 17527 號
  • 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

    一、本案之情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等條文之規定,確實是需要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同意,因此無法單方強制施工。

    二、若您對此有想要進行法律諮詢或想委請律師做進一步的協助,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

    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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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6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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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 政府定之。

    30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32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本件您所使用部分係公用部分,倘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同意,管委會可能無法讓您使用,此部分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表決,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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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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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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