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繪師委託不交稿,搞消失

- 瑟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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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3 13:56 最後編輯日期:115-07-1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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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對方當事人未成年,前幾個月在FB平台上用網名進行接畫稿委託。如今當事人不讀不回訊息、搞消失。
當事人除了與許多受害者有委託上的交易之外,也有和部分受害者、代購進行商品上的交易,如今也是未付款、未拿貨搞消失……
前前後後,總金額為9000元以上
當事人在進行交易時,都是讓受害者們採用空包寄錢給當事人,和讓受害者匯款第三方帳戶,再讓第三方空包寄錢給他。其中,第三方也是這次事件中的受害者之一。
是否會因為報警後,警察會將第三方的帳戶凍結(成警示帳戶)?
受害者中,大多數都是未成年人,這樣是否需要讓其監護者陪同去報警?
還請各位律師老師們幫忙,這裡不確定報警後可以告對方什麼……目前只能想到是告詐騙……也不確定這樣是否能成立
因為網站上搜尋,這似乎歸類為一般民事,而非刑事……很擔心錢就這麼被對方給捲走了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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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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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如果對方一開始就沒有打算出圖,您可以提告詐欺罪 但不一定要凍結帳戶
2、如果希望把錢追回,您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對被告、被告父母進行提告,要求連帶賠償
3、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收取諮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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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現在居住的縣市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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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3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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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已經涉嫌加重詐欺罪嫌,且因為是未成年,會移送少年法院處理,縱使最終不認定成罪,也可以依情節給予處遇。
2、移送少年法院也會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面,且可以一併協商、求償相關損失。
3、被害人縱使未成年,只要心智成熟就可以獨立提出告訴,基本上國中以上就可以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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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3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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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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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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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3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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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轉讓契約內容為何?對方有無使用詐術使您為財產處分?抑或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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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14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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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民法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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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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