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車買賣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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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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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16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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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機車買賣糾紛問題,經驗豐富
1、您無法直接向已故前車主辦理過戶。車行老闆當年未辦理過戶,亦非登記名義人。您因此面臨車輛所有權權源不清問題,無法透過一般程序過戶。
2、您與車行老闆間有買賣契約。因老闆無法交付可過戶車輛,已構成債務不履行。您可以請求返還購車款及損害賠償。若其故意隱瞞,亦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
3、建議您先向車行老闆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解除契約並限期返還購車款。若對方拒絕,可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若有證據證明老闆刻意隱瞞,可一併考慮刑事詐欺告訴。透過法院確認所有權耗時且複雜。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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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5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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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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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7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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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您只能向賣方請求履約,如果賣方無法履約就是以違約的方式處理,包含解約、退款,要求損害賠償。
2、如果真的要告登記名義人,可以嘗試以代位的方式不過前提是車行還能主張權益,只是不願意主張。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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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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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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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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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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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7 18:29 最後編輯日期:115-07-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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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如果我跟前車行老闆寫債權讓與暨機車買賣同意書{請公證人公證},並在原車主有簽名蓋章的讓渡書上,簽上我的名字,是否可以由我的名義到法院請原車主過戶{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車行老闆說以前收車都是收到車之後,請對方寫讓渡書,機車繳銷,找到新車主再拿讓渡書到監理站過戶,後來法律改了,對方人也過世,目前很大的機會車子是國有財產局的,如果不是我是不是可以到法院辦理{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拿到補正通知書,拿到繼承資料。
另外請教這種動產是否交付的當下等於財產轉移了?
謝謝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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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3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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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4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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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攜帶「車籍資料、繳銷資料、前車主讓渡書、你與車行老闆的買賣契約書」,提起訴訟,請求依該等文書將車輛過戶登記給您。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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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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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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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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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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