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購物賣家多寄了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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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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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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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消費糾紛案件,經驗豐富
1、本案並非刑事「侵佔」,因為侵佔必須有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之惡意,您是因家人誤丟導致物品遺失,不具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2、然而,在您同意協助賣家寄回物品後,您對該物品即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物品因您保管不當而遺失,賣家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相關債務不履行規定,向您請求損害賠償。
3、建議您主動與賣家協商,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例如商品的實際成本價,以避免賣家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導致爭議擴大。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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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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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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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6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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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您有無意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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