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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賣家多寄了

  • 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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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6 05:00 
  • 文章人氣:100
  • 個人積分:2
  • 在網路買東西,收到商品打開發現賣家多寄了!我當下立馬如實告知賣家,賣家有詢問我是否要花錢購買或幫他寄回,我說可以幫他寄回去,賣家也提供超商資料給我!我也有告知賣家要隔日才能幫他寄,但我還沒寄回去,家人誤以為是回收丟掉了!這樣算是侵佔嗎?賣家可以要求賠償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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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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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6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消費糾紛案件,經驗豐富

    1、本案並非刑事「侵佔」,因為侵佔必須有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之惡意,您是因家人誤丟導致物品遺失,不具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2、然而,在您同意協助賣家寄回物品後,您對該物品即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物品因您保管不當而遺失,賣家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相關債務不履行規定,向您請求損害賠償。

    3、建議您主動與賣家協商,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例如商品的實際成本價,以避免賣家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導致爭議擴大。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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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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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6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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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您有無意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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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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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有要證據證明,是家人不小心丟掉的,否則確實涉嫌侵占罪。

    2、不過不論是侵占或是丟棄,依法都須要賠償給對方,建議您就是賠償給對方並簽立和解書以避免爭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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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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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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