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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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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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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叔叔有配偶和小孩,叔叔有大哥(我爸),還有妹妹(姑姑),叔叔過世,但不知道叔叔有沒有留遺囑,也不知道嬸嬸跟其兒子和奶奶和姑姑有沒有去辦拋棄繼承。

    現在情況:爺爺早已過世,奶奶、我爸、姑姑尚在。

    照順位是:嬸嬸+小孩→奶奶→我爸+姑姑。

    請問:

    1.爸爸可以不管順位,直接去辦拋棄繼承嗎?

    2.爸爸辦完拋棄繼承後,我和我媽也需要去辦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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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9 16:55 最後編輯日期:115-07-2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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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6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繼承問題,也有承辦過拋棄繼承的案件 經驗豐富

    1、如果奶奶有拋棄繼承,您父親可以委託辦理拋棄繼承。也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向法院查詢

    2、另外,您跟媽媽並非法定繼承人,也沒有辦法辦理拋棄繼承

    3、如果需要協助或者有其他問題,可以來電諮詢0988679260

     

     

    ------------------------------

     

    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現在居住的縣市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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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9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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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本所有辦理相當多繼承案件,經驗豐富,建議您們盡快透過律師辦理拋棄繼承相關事宜,以維護您們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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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9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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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本件依繼承順位,您父親尚未符合,並無法拋棄繼承;再者,拋棄繼承需在知悉有繼承權開始3月內為之;最後,您與您母親並非您叔叔之法定繼承人,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父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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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3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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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350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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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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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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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3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1.要您父親前面順位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您父親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若在前面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的話,您父親是沒有繼承權的,因此也就不存在需要拋棄繼承的問題。

    2.您和您母親並非您叔叔的法定繼承人,故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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