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拋棄繼承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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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9 16:55 最後編輯日期:115-07-2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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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繼承問題,也有承辦過拋棄繼承的案件 經驗豐富
1、如果奶奶有拋棄繼承,您父親可以委託辦理拋棄繼承。也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向法院查詢
2、另外,您跟媽媽並非法定繼承人,也沒有辦法辦理拋棄繼承
3、如果需要協助或者有其他問題,可以來電諮詢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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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現在居住的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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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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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7-29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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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本件依繼承順位,您父親尚未符合,並無法拋棄繼承;再者,拋棄繼承需在知悉有繼承權開始3月內為之;最後,您與您母親並非您叔叔之法定繼承人,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父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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