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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字號被盜用

  • 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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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1 02:34 
  • 文章人氣:134
  • 個人積分:2
  • 在今天收到新莊分局寄來的通知書說涉嫌詐騙,致電去警察局之後,承辦員警說有人拿我的身分證字號去申辦遊戲帳號實施詐騙,時間是6月,但是期間我人在教召,並且6月到現在期間我的銀行戶頭都是正常的,也沒有接受過任何不法得利,這樣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去做筆錄嗎? 懇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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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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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6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身分盜用詐欺問題,經驗豐富

    1、您是身分遭盜用受害者,建議委託律師陪同製作筆錄,主張不是詐欺犯,您需提出不在場證明及證據,釐清相關嫌疑。

    2、實際犯案者已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您可請求警方調查證據,追查實際犯罪者

    3、請攜帶教召證明與銀行明細,向警方說明案發時不在場且帳戶無不法金流。並請求警方調閱遊戲帳號IP,追查真兇。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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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1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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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當時人在軍中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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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2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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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回覆 阿翔 的發言內容:
    在今天收到新莊分局寄來的通知書說涉嫌詐騙,致電去警察局之後,承辦員警說有人拿我的身分證字號去申辦遊戲 ... (恕刪)

    案情,不見得是您想像中的那麼單純,當然,如果自認清白,那就一定要把對我們有利的證據以及筆錄應答,講得一清二楚,一望即知;強烈建議您,務必要在前去警局製作筆錄之前,與專業律師諮詢討論,製作警局筆錄,更要由律師全程陪同,把我們這件案子一開始的基礎打好!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同時,費用方面,可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處理,最重要的是要趕緊掌握證據、釐清事實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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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3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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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如果您的身分證證被盜用,有關遭註冊的時間如果您有不在場證明,可以檢附相關證據自清。

    2、此類案件可能涉嫌加重詐欺罪(可能被認定詐騙集團團夥),罪刑很重,且被害人都可以跟您求償損失,建議您直接委請律師辯護或是至少委請律師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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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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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 17527 號
  • 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由於本案可能涉及詐欺罪之偵辦,建議您委請律師陪同製作警詢筆錄,並於製作筆錄時提出相關證據(如教育召集令、解除召集證明書等),以證明您於案發時具有不在場證明,並非本案詐欺犯嫌。

    2、此外,您亦可主動提供名下所有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供警方核對,以證明您未曾收受任何與本案相關之不法款項,進一步釐清自身清白。

    3、若您有法律諮詢需求,或需要委請律師陪同製作警詢筆錄,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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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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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3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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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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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05 02:29 最後編輯日期:115-08-05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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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4380
  • 律師評價:316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提出你教召的證據,這個是不在場證明。

    二、請檢察官調查IP位址。

    三、我摘要幾則不在場證明的判決供你參考:

    (一)「依上所述,高○文於案發當日飛機於18時25分到達台南前人在澎湖,不在台南,並提出不在場證明之證據,核與黃○豪證述情節相符,應可認定高○文辯稱屬實,可以採信。是高○文所辯未向黃○豪收取本案詐騙款項等情,並非全然無稽」。

    (二)「且附表三所示之兌換時段,被告亦有諸多不在場證明」。

    (三)「且被告於本案提款後半段之時間點,人位處警察局,形同有不在場證明,尚乏證據足認被告有參與本案,是依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及卷存證據,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確信之心證」。

    (四)「被告於上開開通及申辦時間,確有不在場證明。」

    四、本所辦理詐欺案件勝訴案件一覽表:

    (五十)詐欺案件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9號不起訴處分。

    (五一)詐欺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V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二)詐欺案件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三)詐欺案件(帳戶遭盜用設虛擬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

    (五四)詐欺案件(人民幣換匯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VV號、107年度偵字第10VVV號不起訴處分。

    (五五)詐欺案件(投資糾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六)詐欺案件(賭博糾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七)詐欺案件(委託代儲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3)詐欺(被騙提款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36V號不起訴處分。

    (129)詐欺(假檢察官詐欺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v4號不起訴處分書。

    (130)詐欺(代為操盤進行網路博奕)(賭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39)詐欺等(求職遭詐欺提供帳號密碼存摺)(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4號緩起訴處分書。

    (201)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3V6號不起訴處  

    分書乙份(門號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植入惡意程式案)

    (202)案由詐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v3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虛擬貨幣案)。

    (209)案由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v6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v4號刑事判決(緩刑判決)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43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歡迎加line討論。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