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話被盜用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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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0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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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電話號碼遭盜用之個人資料侵害問題,經驗豐富
1、警方建議封鎖電話是消極處理。您的電話號碼遭他人惡意或不法利用預訂服務或課程,已嚴重困擾生活,此為個人資料遭濫用問題。
2、若惡意預訂導致商家損失,可能構成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未經授權使用電話號碼造成精神困擾,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精神慰撫金。追查行為人身分為本案核心。
3、建議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強調電話號碼遭冒用受騷擾。這涉及個資濫用,警方應立案調查。務必蒐集每次來電商家、電話、時間、對話內容等事證,要求警方追查冒用者資訊。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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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現在居住的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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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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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02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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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需釐清該資料有無足以識別個人之資料?倘有,方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倘您要提出告訴,警察局不受理,您可以具狀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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