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貸款連帶保證人免責權益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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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2 11:09 最後編輯日期:115-08-1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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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跟您類似的問題,經驗豐富
1、您可以委託律師,幫您跟母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2、銀行只要知道您父親過世,很快就會來跟您母親討債,要求清償您父親積欠的債務
3、現階段建議您可以盡快委託律師去法院聲請閱卷,釐清當年房屋法拍後,還剩下多少債務沒還,並委託律師與銀行積極協商。目前並沒有辦法免除您母親的連帶保證債務
4、受益人的保險金與勞工退休金原則非遺產,債權人無權求償。妹妹機車貸款、本票、電信欠款均屬遺產債務,須依法清算。
5、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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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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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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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2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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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連帶保證人跟債務人其實是一樣的,所以在債務未清償或是債權人沒有免除債務之前債務都無法免除。
2、如果爸媽都沒財產就先不理會就可以了。
3、如果債權人出面,則針對超過15年的借款、已經超過5年的利息,屆時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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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2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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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 74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第749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是就保證人部分,倘您母親係債權債務連帶保證人並無法主張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向您母親請求;再者,您母親與您父親業已離婚,就您甫親遺產部分無繼承權;最後須釐清,債權人先前有無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抑或起訴請求返還?,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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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1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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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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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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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20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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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媽媽可以嘗試主張時效消滅,因為銀行債權的請求權時效一般為15年,如果法拍後超過15年,銀行和爸爸之間或銀行和媽媽之間,都沒有透過訴訟、支付命令或聲請強制執行等「中斷時效」的行為,媽媽可以主張時效消滅,拒絕清償。
2、 身為子女應在得知父親死亡起3個月內,向爸爸戶籍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拋棄繼承僅能解決子女自身的責任,媽媽身為連帶保證人的獨立責任依然存在,需回歸上述的時效抗辯。
3、 相關規定:
(1) 民法第1174條規定:
「一、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二、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三、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125條規定: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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