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二胎房貸先前遲繳(目前已繳至正常日期),但還是收到法拍通知。

-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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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20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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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房貸於115年3-5月左右,因收入不穩而遲繳約莫2個多月,期間銀行電話都有接聽與告知盡力補上,目前繳清至7月份。
約莫7月左右收到支付命令,也有寄回法院文件異議(此時已繳納至該期)。
但於8月初後續還收到簡易庭通知(但家人拿給我時已超過提出書狀期限)。
於是我們8/10有去電給銀行,銀行端表示繳清就不用理會,說那邊會做紀錄與告知相關人員處理,我和媽媽就以為這樣就可以了。
但於今日8/20卻收到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說准予法拍!!8/10我們已經有去電告知銀行端,為什麼還收到法院通知?以及截至今日8/20我們沒有遲繳...
其中聲請程序3000和提出抗告1500元還要我們負擔。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們,現在我該如何處理?可以停止法拍與負擔這4500元.....?可以有詳細的方法嗎?
先謝過各位律師大大們,感恩大德。
小女現在真的拿不出錢Q口Q。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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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20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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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債權債務暨強制執行救濟問題,經驗豐富
1、銀行口頭表示「繳清不用理會」不具法律效力,債務人仍須以書面程序處理,切勿僅憑電話溝通就認為程序終結。
2、您已於期限內提出書狀異議,若簡易庭裁定送達時已逾抗告期限,仍可能有回復原狀之相關救濟規定可主張;另若您已依約清償完畢,銀行仍聲請強制執行,您可以提出異議之訴等法律救濟途徑
3、建議儘速委託律師聲請停止執行並提出抗告,同時檢附繳款憑證及與銀行通話紀錄作為證據,向法院說明債務已清償之事實。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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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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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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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21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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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第 15 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 18 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是本件倘債權人係以上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非有妨害或消滅債權人債務事由發生,提起異議之訴,否則強制執行並不會停止,惟您可以供擔保申請停止強制執行,並向法院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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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2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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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抗告也沒用,不要浪費錢。
2、只要銀行不去聲請拍賣就可以了。
3、如果銀行還是去拍賣,應該要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就是放錢到法院去聲請停止執行),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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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25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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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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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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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8-25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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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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